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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捡来的信用卡”贪图小利被判刑

浏览:  来源:嘉兴在线新闻网   日期:2017-01-23 10:16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法院受理与信用卡有关的犯罪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其中,许多当事人虽然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好”,但并没有意识到已经触犯法律,或者认为不足以构成犯罪。“我以为使用捡到的卡不算犯罪。”在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历完“天上掉馅饼”的偷乐后,刘某面临的则是十个月有期徒刑。

  据了解,35岁的刘某是桐乡一家放贷公司的业务员,在2002年和2009年分别因为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先后两次被判刑。然而,两次教训并没有收住他内心的贪念,2015年4月的一天,刘某的同事张某在一家农庄捡到了一张信用卡,就放在公司办公室的茶几上,更让刘某心痒难耐的是,卡主竟然就把密码写在了卡的后面。刘某动起了歪脑筋,谎称去查卡的他直接将信用卡放进了自己的口袋。

  怎么把卡里的钱取出来?思前想后,刘某没有选择“亲自上阵”,而是叫上老乡雷某去取钱,先后分两次,雷某从卡内取走现金六千元。卡主报警后,警察首先将雷某抓获,刘某随后落网。

  法庭上,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和雷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捡卡、取钱,怎么就是信用卡诈骗呢?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捡到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借此,法官也发出了提醒,“捡到信用卡一定要及时上交,天上掉下的不一定是‘馅饼’,切莫贪图小利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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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捡来的信用卡,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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