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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卡诈骗案件类型及对策建议

浏览:  来源:人民公安报   日期:2017-02-28 12:50

  作为一种记名无面值支付工具,因其兼具功能齐全、轻盈易带、方便安全、低成本运行等优点,信用卡问世以来被迅速推广普及。但是由于信用卡本身存在的信用风险及在使用过程中的身份审查欠缺严密性,导致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易发多发态势,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现象越发凸显。现结合工作实际,简要剖析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诱因及对策建议。

  案件特点

  信用卡诈骗犯罪作案过程迅速,隐蔽性和非接触性较强,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手法不断翻新,主要有: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使用伪卡进行诈骗;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POS机变现;以卡养卡的恶性循环造成透支;异地刷卡透支。

  案发诱因

  造成信用卡诈骗案易发多发的诱因很多,除不法分子的主观恶意之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持卡人对后果认识不清。很多消费者在透支信用卡后,认为“逾期不还也没有什么了不起”,只不过就是银行方面多发几次催缴短信、多打几个催缴电话罢了,充其量就是多缴点利息、滞纳金的问题,并不会惹出多大“麻烦”,认识不到恶意透支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诚信损失。

  ——发卡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有的银行对员工摊派发卡任务,银行员工为完成任务而放弃了应有的审查,办卡程序严重“缩水”;有的代办单位为追求发卡量,增加自身经济利益,仅仅要求顾客提供身份证即可,而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不做任何核实;有的不法分子随便拿一个身份证竟然可以到多个银行机构申办信用卡而无人过问。

  ——非法套现行为层出不穷。一些拥有POS机的商户或个人为赚取手续费,大肆宣传并积极提供非法“套现服务”,从而导致社会上不少持卡人将手中信用卡信用额度提高,通过套现机构将信用卡授信资金套取出来,当作无息贷款使用。长此以往,持卡人对费用的产生及自身偿还能力往往没有正确的认识,只顾刷卡套现,面对产生的巨额“信用卡债务”,无力归还。

  ——结算系统风控预警不及时。信用卡大额透支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与支付结算系统缺少相应的风险防范预警功能有直接关系。由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不具有对恶意透支户应有的风险防范预警功能,给恶意透支持卡人连续透支作案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对策建议

  信用卡诈骗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加强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在办卡发卡中,各银行机构既要讲清信用卡的便利之处,也要讲清透支后未按规定还款银行将收取万分之五的日息,相当于年利率18%,远远高于正常年贷款利率,倡导持卡人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避免因盲目消费而导致的恶意透支行为;在普法宣传中,公安机关既要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性质、类型及后果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良好的信息保护意识,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发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也要加强公众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在传播渠道中,既要用足用好要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也要用活用全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兴手段,深入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努力让群众家喻户晓。

  ——提高信用卡管理质量。银行应摒弃“重发行、轻管理”的做法,不能仅以发卡数量和市场份额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既要考核发卡数量,还要考核发卡质量,更要严格信用卡申请条件和程序,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与风险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申请人的考察把关。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持卡人的监管力度,不能在申请人获得信用卡后就放松监管,任其利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动态监管。

  ——规范POS机日常管理。银行在为特约商户办理、开通POS机业务之前,应当要求出具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具的申请人设立情况、经营状况和纳税状况的证明材料,建立等级评价体制。对税务状况不稳定的商户予以甄别并谨慎处理,严格限制外币业务的随意开通。POS机开通之后,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回访,掌握POS机商户的业务种类和经营规模,限制其申领POS机的数量,加强对特约商户涉及信用卡支付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及时识别、及时报警、及时处理可疑交易信息,必要时先采用拒付等非常规手段;对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坚决打击。

  ——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国务院已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银行应在发卡的同时,有义务告知客户如果出现恶性透支,就会进入系统“黑名单”,将在所有的银行失去信用,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措施。银行和工商、税务、司法等各部门之间也应建立社会征信体系网络,提高信息开放程度,解决银行和信用卡申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了解申领人实际情况的问题。

  ——加强风险防范预警。银行要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御能力,银行工作人员要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客户信息妥善保管、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而造成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在信用卡的制作、识别和使用过程中要提升技术含量,加快芯片卡的升级换代,防止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入使用;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模式,尽快建立信用卡透支监测系统,筛选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资金交易异常,可能出现透支的及时预警,提示相关银行采取紧急止付、降低授信额度、短信告知催缴、约谈提醒等方式提前进行预防,对可能离境的要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出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信用卡诈骗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安机关在接到银行报案后,要及时受理案件,经过初查后及时追查持卡人,若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主观恶意不大,且有积极还款的意愿或者能够及时还清欠款,可依据免责条款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处罚要秉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惯犯以及大量透支之后肆意挥霍、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之后又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免责条款进行修改,为打击、威慑、警戒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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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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