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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法院首发“办卡禁止令”

浏览:  来源:福建法治报   日期:2017-08-14 11:49

  日前,平潭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对被告人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当庭宣判,除对翁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外,同时还宣告禁止被告人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申领、使用信用卡。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平潭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对被告人宣告的首个办卡禁止令。

  据悉,从2011年7月起,被告人翁某先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潭支行、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三张信用卡用于透支使用。后翁某因经济紧张逾期未还信用卡欠款,经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仍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仅于欠款期间小额还款,还款数额未达最低还款额。2016年4月26日,翁某到平潭娘宫边防派出所投案。同月28日和5月10日,翁某分别还清上述三张信用卡欠款。

  平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89007.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翁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到案后积极偿还透支款项,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告禁止令时,法官当庭向被告人释明了禁止令的内容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确保禁止令准确适用。宣判后,被告人翁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据统计,近年来平潭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5年2件,2016年9件,2017年到7月已受理10件,仅2017年就有二人被判处五年以上刑期。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中,无固定职业,缺乏稳定经济收入者,高额负债人员居多。这些人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非法占用银行资金,甚至套取资金用于还债,不仅给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会令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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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办卡禁止令,平潭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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