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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 未得逞也可构成犯罪

浏览: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日期:2014-05-14 18:24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姜某为实施诈骗活动,在淘宝网上向他人购买了两套共6张银行储蓄卡,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其中一套3张的开户人姓名为庄某江,另一套3张的开户人姓名为杨某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姜某组织吴某、陈某、杨某到漳州市龙文区某小区以虚构购房退税为由实施诈骗活动。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姜某在漳州市龙文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姜某、陈某等4人至被抓获时还未骗到钱。被告人姜某明知其购买的6张银行卡系他人,仍将上述银行卡非法持有并用于诈骗活动。

 

    检察机关针对姜某非法持有6张信用卡的行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姜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姜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直到2005年以后才有,且司法实践中不为公众所熟知。《刑法修正案(五)》出台以前,只有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并达到一定金额才可能构成犯罪,即信用卡诈骗罪,从而给了某些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利用银行或者信用卡管理机构办理和发放信用卡的程序性的漏洞,以及其他职务上的便利,比如担任公司企业的保安职务的人员、收发信件人员等,非法持有了他人的信用卡,并进行刷卡消费或者提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设立,可以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行为。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关于何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判断一般应通过对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消费或者取现的额度、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等加以综合认定。至于“数量较大”,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而不是指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因此,姜某非法持有6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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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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