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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他人盗取并激活刷卡 银行应否承担责任

浏览:  来源:江南晚报   日期:2018-01-05 09:24

  2016年3月9日,俞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预留了手机号和住宅电话,卡片领取方式为邮寄至住宅地址。后俞某收到银行信用卡已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3月22日上午,俞某收到有快递及已由物业代收的邮政速递手机短信,但前往物业查询时却未找到快递。次日,俞某收到信用卡已被激活启用的手机短信通知,几分钟后,又收到该信用卡被刷卡消费2万元的手机短信通知,俞某随即将信用卡挂失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于同年5月18日支付了消费款项及利息共20660元。

  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3月22日,到江阴市某小区北门卫室,乘隙窃得被害人俞某的银行信用卡快递,并通过向他人付款获取俞某身份信息,于次日激活该信用卡,通过网上购买的POS机刷卡套现2万元等事实。

  俞某诉至法院,以银行在信用卡被盗及激活信用卡过程中存在安全漏洞,其本人没有使用该信用卡为由,要求判令某银行返还206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银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俞某16528元及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银行利息。二、驳回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银行、俞某均不服判决,遂上诉至无锡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本案损失发生存在多个原因,一是信用卡邮寄过程中被他人盗取,二是信用卡被他人激活并盗刷,两个原因缺一不可。某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持卡人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应当对银行卡申领、激活、交易等流程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等能够确认,涉案信用卡系在邮寄途中被盗取,信用卡的激活启用并未得到俞某授权,亦未从俞某处获得其个人信息,在此情况下,信用卡仍然被激活盗刷,说明某银行提供的信用卡寄送和激活流程存在技术漏洞和安全隐患,某银行对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俞某作为涉案信用卡的申领人,与发卡行存在合同关系,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在收到某银行有关信用卡激活通知后,应及时挂失或报警。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银行作为信用卡提供商和服务商,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要素均由其制定、设计,支持交易完成的相关设备及技术亦处于银行掌控下。相对于客户个人,无论在程序设计还是交易环节,银行有更多防范风险的能力与条件,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保障,而客户对账户发生异常变动负有通知等附随义务。

  本案并非常见的伪卡交易,而是真卡被他人盗刷。一般情况下,真卡被他人盗窃后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真卡尚处于未激活使用状态。银行在邮寄信用卡及审核信用卡激活过程中存在程序设计缺陷和技术漏洞,导致非本人且未经授权的激活申请也能被允许,故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客户在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银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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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被他人激活,信用卡被他人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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