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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主任充当盗刷信用卡团伙卧底 复制信用卡盗刷62万

浏览: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2014-05-16 11:08

    一伪造、盗刷信用卡的犯罪团伙通过收买大酒楼的员工,复制客人银行卡进行疯狂盗刷,被刷走12万元的黄先生将酒楼与银行告上法庭,而被告一审判赔九成。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2011年4月16日,市民黄先生在深圳市中森澳街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森公司”)旗下的澳门街酒楼用餐,吃完饭后用工商银行储蓄卡支付了844元餐费,并办理会员证一张。付款时,中森公司的店面主任曾志林负责对黄先生进行收费。4月27日,黄先生发现账户丢失12万元,随即报案。

 

    警方破获该案发现,曾志林背后是一个伪造、盗刷信用卡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吴静、钟文雅、吴培兵经共谋后于2010年8月份成立团伙,有读卡器、制卡器、笔记本电脑、空白信用卡等作案工具。其中,钟文雅负责盗取信用卡信息资料,于2010年9月份发展了彭彪为自己盗取信用卡信息。彭彪安排张伟到金光华广场咸亨酒店工作,张伟又发展了在澳门街酒楼工作的曾志林加入。曾志林利用职务之便盗取顾客信用卡信息,共盗刷62万余元,获得酬劳1.35万元。

 

    据了解,2010年2月开始,曾志林在澳门街酒楼担任主任,负责点菜、帮客人买单。被张伟收买后,就开始盗取客人银行卡信息给张伟。2011年5月24日才被抓获。

 

    受害者黄先生并未向曾志林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而是将酒楼与银行告上法庭。他认为,作为商家理应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中森公司非但没有尽到此附随义务,其员工还利用工作便利盗取消费者银行卡资料,并伪造银行卡,从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存在双重过错。此外工行也有过错,因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就可轻易盗取他账户内的款项,银行系统安全存在明显漏洞,没尽到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存在严重违约。

 

    罗湖区法院一审时认为,黄先生所持银行卡密码是在刷卡消费的过程中被曾志林蓄意偷看导致泄露,是黄先生没有尽到防范他人偷看密码的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而中森公司作为银行卡特约商户,其聘请收款人员时具有谨慎选任并严格管理的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40%的责任,即4.8万元及相应利息。工商银行深港支行作为发卡行,对于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交易,却未识别伪卡,其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50%的责任,即6万元及相应利息。

 

    中森公司和工商银行均不服上诉。昨日二审开庭时,中森公司认为,曾志林犯罪是其个人行为,其是受同案罪犯的利益引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个人错误的主观选择,深圳中森公司并没有唆使、纵容或为其犯罪提供便利。何况曾志林并没有犯罪前科,中森公司录用他时,也根本无法预见其在入职半年多后会从事该犯罪行为。

 

    银行方则称,中森公司如果唆使、纵容员工进行盗取信息行为,就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了,他们认为,该案责任就在中森公司,同时侵犯的还有银行权益,黄先生自己也有责任,如果密码不被偷窥到,即使复制了银行卡也不会被盗刷,所以银行没有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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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盗刷信用卡,复制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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