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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信用卡诈骗获刑 银行相隔10年出具2份矛盾账单

浏览:  来源:新京报   日期:2018-11-03 19:50

  “因恶意透支未还款”,河南信阳民企老板李彦被控信用卡诈骗近10万元。2005年10月6日,李彦被抓。2006年8月2日,河南息县人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6年。

  间隔10年,银行出具了一份与判决信息不同的流水账单显示,“以上4张信用卡,从我行信用卡管理部查询不到欠款及欠息记录信息。”

  2010年,李彦出狱后,开始申诉。

  2018年10月22日,河南省高检承办李彦案件的检察官表示,目前李彦的申诉案件正在办理中。目前他已经和银行对接,涉及账簿问题,还需要做司法会计鉴定。

男子信用卡诈骗获刑 银行相隔10年出具2份矛盾账单

  息县农业银行分别在2016年、2017年给李彦出具的信用卡流水单,显示不欠款。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因“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抓

  今年65岁的李彦,曾是息县当地的商人。

  2001年,在农行业务员的推销下,他办了4张农业银行信用卡,用作生意资金周转。

  这四张卡,有两张是李彦用前妻王芸的身份证办理,另两张分别是用李彦自己和女儿李丽的身份证办理。

  息县粮食局的一名职工为他做的担保合同显示,李彦办理的信用卡属于“准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准贷记卡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申领信用卡时,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信用卡及账户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在自动柜机上取现,每人每日取现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持卡人备用金账户应保持足够余额,用于消费时可在发卡行为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不能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的,发卡行将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恶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准贷记卡章程显示,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李彦因这4张信用卡栽了。2005年10月6日,国庆放假,李彦从新蔡县回到息县,被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带走了解情况。被审讯时,李彦才知道2001年在农业银行办理的四张信用卡出了问题,他被控“信用卡诈骗”。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李彦被抓的一周前,2005年9月28日,李彦的前妻王芸被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带走,讯问她信用卡透支情况。2018年9月28日,王芸告诉记者,当时她根本不知道办信用卡一事。1997年,她与李彦因感情不和离婚后,把离婚证、身份证等证件都放在女儿家,“女儿和他关系好,应该是直接拿给他用了。”

  但在当年被抓时,她念及夫妻一场还有子女,经多次提审,她跟警方谎称说两张信用卡是自己办理并透支的,“我想李彦在外面挣钱,把钱还上我就能出去了。”此时,她不知道李彦也被抓了。

  2006年8月2日,息县法院判决书中认定,李彦尾号8203的卡透支近2万元,李丽尾号4807的卡透支2万元,王芸尾号4005的卡透支近2万元、尾号6401的卡透支4万元,共计99978.5元,将近10万元。该欠款经过息县农行催告后,未予还款,认定为恶意透支。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判6年

  王芸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抓十个月后,因证据不足,2007年6月25日,息县公安局撤销了案件。

  李彦回忆,当时办案人员审讯他时,他表示四张信用卡都是他办理的,至于有没有透支需要对账后才知道。王芸被抓后,他曾尝试找银行,但对方没给他对账单。

  一审判决书显示,2006年8月2日,息县法院判决李彦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责令他退赔诈骗息县农业银行99978.5元及利息。

  这一认定的证据源自农业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但这些对账单里,只显示部分存取款金额,当前余额栏里,金额均为负数。

  判决书显示,2004年11月18日,银行向他发了4份透支通知书,李彦签了字。李彦称,当时业务员拿通知书给他时,他认为是走形式,“我信用一直很好,没有欠款。”

  李彦辩称自己没有恶意透支,但法院没有采纳。“我觉得自己没罪,当时也没请律师。”最终,李彦被判刑入狱。他也曾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信用卡流水账单,但没有人理会。

  李彦上诉后,2006年10月20日,信阳中院刑事裁定书显示,“经过阅卷,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彦在服刑期间,并没有继续申诉。

  10年后银行出具账单显示没有欠款

  2010年初,李彦出狱,随后开始申诉。

  李彦查询到一份资料,我国某省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引。其中一条表示,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银行应当提供涉案信用卡自开卡之日起的全部初始账单,由提供该账单的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银行公章,不得以银行自行计算整理后的账目账单作为定案依据,此外,不能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他明白,还得通过查账证明自己,经过多次前往农业银行请求后,银行为他查了信用卡流水单。

  第一次查账是在2016年11月24日,李彦向记者出示一份信用卡流水单,上面加盖了中国农业银行息县支行的公章,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在结尾手写道:“以上数据通过我行相应平台发往省行科技与产品管理部查询结果。情况属实。”

  流水账单显示,尾号6401的卡流水信息显示,2002年9月26日透支两笔共1000余元后,又存入4万余元,2002年10月11日透支两笔共4万元,卡内还应剩4954.64元。

  尾号4005的卡流水账单显示,2002年9月26日透支600余元,存入3000余元,2003年4月28日,透支2千余元,存入2万余元,2003年5月5日透支2万元后,卡内还应剩2857.37元。

  尾号4807的卡,2002年9月26日透支两笔共580元后,当天又存入580元。也就是说,这三张卡透支后一般在当天即存入钱款还上。

  至于尾号8203的卡,经5笔透支,存入3笔钱后,卡内最终欠款19963.38元。

  2017年11月16日,息县农业银行再次向李彦出具了关于他及妻子女儿信用卡查询情况,并出具了原始凭证。这次,农行将四张信用卡开卡以来所有的流水信息调取出来。

  四张信用卡的流水账单显示,尾号8203的卡,从2001年9月16日至2005年3月24日共计存现5笔金额83515.54元,取现3笔金额80000元;尾号6401的卡,从2001年9月15日至2002年10月11日共计存现3笔金额90981.00元,取现2笔90000元;尾号4005的卡,从2001年8月26日至2003年5月5日共计存现4笔金额52399.69元,取现2笔金额50000元;尾号4807的卡,从2001年9月16日至2002年9月26日共计存现4笔金额61174.42元,取现2笔金额60000元。

  从上述还款日期信息显示,最后一次还款是2005年3月24日,也就是说,李彦在判刑前,卡内并没有欠款。

  在银行出具的上述情况说明上,并写道“以上4张信用卡,从我行信用卡管理部查询不到欠款及欠息记录信息”。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律师表示,息县农业银行与李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借贷关系,通俗来说,李彦借了银行的钱,银行出具钱还完的流水账单证据,并盖了公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需要通过法庭认证。

  2018年10月22日,息县农业银行副行长刘国军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年年初在河南省农业银行又查了一次账提交给河南省高检,查询结果与2017年11月16日出具的账单基本一致,但他表示这一结果并不全面。“农行信用卡流水信息在2002年8月份以后才上网上系统,他的卡是2001年开的。目前我们报到总行,查询他从开卡以来所有流水情况。”刘国军说。

  2017年11月17日,李彦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递交了息县农行查处的会计凭证彩印件、信用卡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

  2018年10月22日,新京报记者电话联系河南省高检承办李彦案件的检察官,他表示目前李彦的案件正在办理中,正打算近期再去一趟息县,也与李彦多次沟通。目前他已经和银行对接,涉及账簿问题,还需要做司法会计鉴定,同时需要再调取一些资料,才能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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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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