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燕赵都市网 日期:2014-05-23 16:33
透支信用卡后,经过银行两次催告,卡主刘某仍然拒不偿还欠款,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近日,任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刘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判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判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6月,刘某以其名下的一辆轿车向任县某银行出具了财产证明,利用此财产证明,在该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信用卡的授信额度为20000元。他拿到卡后有时候支取现金,有时候刷卡消费,共从卡上透支19999.95元。
按照相关规定,透支信用卡上的资金应在一个月内还清,到期后他未能及时偿还应还资金。经过银行员工电话催告,他委托儿子还款两三次,但仍欠银行本金10000多元。经过2012年12月和2013年2月银行两次书面催告,他仍未将欠款还上。
刘某于去年被任县公安局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他的儿子主动将剩余透支款项偿还银行。近日,任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据了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3个月仍不归还,即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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