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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遗留银行卡取钱 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判刑

浏览:  来源:中国网江苏频道  日期:2014-05-23 16:36

    到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因一时贪念将他人遗忘在取款机的银行卡内余额取走。经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23日,该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张某,24岁,无业,沭阳县人,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今年2月10日12时许,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前取钱,正准备拿卡取钱,发现取款机的显示器上显示着查询、取款界面,后张某好奇地点击了查询,显示余额8000元,并窃喜,“天掉馅饼,有人把卡落到取款机里了。这钱可不是我故意偷的,谁让他马虎,取过钱后不把银行卡拿走。”张某心痒难耐,环顾四周没人,他迅速分三次,从卡中取了8000元,随后迅快离开现场。
  

   但与此同时,失主杨某的手机收到了取款短信。他拿出钱包来寻找银行卡,这才发现银行卡不在,回想才知道刚才走得急,取过钱后把银行卡遗落在取款机里了,于是杨某赶快拨打了110报警。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根据失主杨某取款短信的时间,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锁定了嫌疑人张某,并于同日晚22时许在该县一网吧内将张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张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解析:
  

    本案中,张某利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冒充持卡人向ATM机发出指令,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因为杨某将自己的现金委托银行保管,张某冒用杨某的名义,将钱取出,对银行来说,张某取款的行为是一种欺骗的行为,他们取出的钱并不是杨某丢下的钱,而是银行保管的钱,所以从本质上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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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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