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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原职工参与信用卡套现被判,43张公务卡循环套现127万元

浏览:  来源:和讯银行   日期:2020-03-11 10:07

  日前,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勾结进行信用卡大额套现等违法行为。

  事实上,银行员工参与信用卡套现的并非少数。

  从青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青海银行原职工因参与信用卡套现126.96万元,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乔某,男,汉族,1990年6月出生,原系青海银行胜利支行职工。

  法院认定,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乔某伙同他人以贵南县农牧局、贵南县科学技术局、贵南县农牧经营管理站、贵南县塔秀乡人民政府、青海××校、同仁县民族中学等单位的名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利用办卡银行在申领信用卡中存在的漏洞,申领可透支额度为3万元的青海银行名为“三江公务卡”的信用卡。后被告人乔某交叉、循环使用43张,案发时,透支本金1269577元,无法归还。

  如此巨额的套现,乔某到底将资金用在了何处?

  据判决书披露,乔某于2015年5月在庞某处购买轿车时,用本案所涉“三江公务卡”通过祥捷电力POS机向庞某刷卡支付购车款。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乔某采用冒用他人身份的虚假资信证明申领可透支额度为3万元的青海银行名为“三江公务卡”的信用卡,交叉、循环使用43张,案发时,透支本金1269577元无法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乔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乔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乔某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给青海银行造成1269577元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乔某的行为仅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该上诉理由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二审改判为乔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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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套现,青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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