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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市场隐性中介风险探析

浏览:  来源:金融时报  日期:2014-06-09 10:09

    对银行来说,信用卡产品在扩大创利空间的同时,也不断产生着经营风险隐患,其中相当一部分风险源于一些隐性中介的欺诈交易行为。所谓隐性中介,是指以虚构个人身份信息为手段,突破银行信用卡产品风险控制防线,快速、大批量从银行办理高额透支授信信用卡,再以透支信用额度的方式套现,从中攫取高额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隐性中介运作模式及危害

 

    (一)隐性中介的现状

 

    目前,受资金流动性偏紧影响,社会整体融资成本推高,加大了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间接融资的难度。部分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迫于维系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压力,尤其是面对因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而使融资受挫的现实,便将可免办抵押手续且免息期内可无偿使用透支授信额度的银行信用卡产品作为融资的一种选择。然而,部分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产品并争取较高透支授信额度的过程中,受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约束,正常情况下同样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一定时间的审批流程,不是轻而易举就可获取理想的透支授信额度的。2011年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营销、领卡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较大的需求空间,同时信用卡透支又有套现套利的“商机”,个别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便充当资金“掮客”的角色,以经营其他业务为掩护,凭借对银行信用卡产品运作规则的了解,千方百计腐化笼络个别银行工作人员,打通办理高额透支授信信用卡产品的多种关节,形成内外“地下”合作,人为对办卡人进行粉饰包装,虚构办卡客户的身份信息与透支条件,通过个别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冲破相关法规制度红线实施刷卡透支行为,进行大量套现,通过民间借贷获利或挪作他用。就这样,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并且具有专业经营特征的隐性中介便潜滋暗长,且大有扩张发酵之势。

 

    从被媒体曝光和被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揭示的情况看,隐性中介往往依附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无抵押贷款公司、财务公司之下,从来不打办理银行信用卡产品中介服务的旗号,搞“地下”运作。一是面对具有真实身份者办理银行信用卡透支产品的需求,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从营销、包装、技能培训、资料搜集整理、调查、额度审批、客服应答等方面进行全流程作业,形成丝丝入扣的作业链条。为了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并且能为客户办成事,一方面通过QQ群、媒体广告、小广告等途径进行营销推介,多方扩充客户群体,吸引招揽客户资源;另一方面按照银行透支信用卡产品的办卡条件进行达标包装,包括制作虚假房地产权证、行车证、客户交易流水等。对本属于低额度透支授信的信用卡产品进行升级,实现透支授信额度的快速提升,在人为满足高额透支授信条件的情况下,协助“持卡人”恶意透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不仅如此,一旦被银行信用卡管理部门因发现交易异常而采取封卡措施后,隐性中介就会利用个别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及时提出符合解封条件的理由,然后再违规进行解封,使“持卡人”可以进行持续循环透支交易。若“持卡人”因故难以到期清偿透支款项,隐性中介就再以高息无抵押贷款的形式,向“持卡人”提供临时性周转资金,用于填补“持卡人”的到期透支款项,以达到隐性中介增收、“持卡人”持续以卡养卡的双重目的。二是面对无真实身份办理信用卡透支产品的需求,隐性中介则便以购买、窃取的手段,获取客户身份信息,虚构满足信用卡产品高额透支授信的一切相关资料,或者采取张冠李戴的方式进行达标装饰,同样借助个别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的合作,从银行办理若干可高额透支的信用卡产品,使其作为事实上的“持卡人”,冒名进行持续性循环透支套现,用套取的资金高息放贷或作他用。

 

   在一般情况下,隐性中介的获利模式有四种。一是私下明确商定,凡通过“包装”获得高额透支授信信用卡的“持卡人”,必须在由隐性中介直接掌控的POS机上刷卡透支,刷卡时由隐性中介协助进行虚假交易套现,隐性中介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二是对快速提升信用卡产品透支授信额度的客户,隐性中介按提升额度的20%左右收取手续费。三是对短期内办理无抵押贷款的客户,隐性中介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扣除利息后,通过虚假交易套现提供剩余资金,并为“持卡人”辅之一定期限的循环养卡服务。四是隐性中介冒名办卡,直接套现,用于民间借贷,收取高额利息。

 

    (二)隐性中介导致的银行风险

 

     一是资产损失。隐性中介为了获取不正当的高额利息,将普通客户包装成“高端人士”,使信用卡产品透支授信额度远超其还款能力,透支还款无保障,使银行承担着较大的资产损失风险,此种案例屡见不鲜。二是声誉风险。被冒名的“持卡人”得知自己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大都选择或起诉银行、或投诉到媒体。一旦被媒体曝光,便会给办卡银行带来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那些通过“包装”成为高额透支授信信用卡产品的“持卡人”,一旦信用卡透支用信被禁止,往往不考虑自身办卡时的条件缺陷,总是到办卡银行“讨说法”,闹得沸沸扬扬,使办卡银行的声誉受损害。三是侵蚀了银行员工队伍肌体。在利益的驱使下,个别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由于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加之对违规违纪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认识浅薄,或者心存侥幸,便不顾职业操守和法规制度的约束,萌生权力寻租的邪念,充当隐性中介的“马前卒”,为隐性中介包装冒名办卡、授信、透支、套现、规避检查监督出谋划策,提供全流程“服务”,从中获取“好处费”。这种现象,虽然只是发生在银行个别工作人员身上,但影响面较大,侵蚀的是银行员工队伍的健康肌体。

 

    防范隐性中介风险的对策

  

    (一)落实制度要求

 

    一是落实“三亲见”制度。应要求客户经理营销信用卡产品时,在相关资料中附客户经理和信用卡申请人(手持身份证)的合影照片,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多人作证的方式落实“三亲见”制度。二是对快速提高透支授信额度的信用卡产品,应经支行客户经理、主管行长出具明确的调查意见,不得由二级分行单方面提高透支授信额度。

 

    (二)强化“第一人”监管

 

    在日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不能只对高风险业务重视关注,而忽视低风险业务的“高风险”演变。对属于低风险业务范畴的信用卡产品的经营管理,要给予足够重视,抓住关键环节,加强对信用卡产品营销发起“第一人”的管理与监督,使“第一人”失去与隐性中介合作的机会和条件,同时也使隐性中介在银行内部无立锥之地,用管理与监督扎紧信用卡产品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三)完善日常监测

 

    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和内审监督部门应对信用卡产品交易数据、绩效数据、经营数据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筛选各种疑点信息,研究查证落实的有效方法,及时沟通交流分享有关信息,形成共同应对风险的机制,构筑立体交叉的防范合力。

 

    (四)运用法律武器

 

    法律规定,信用卡冒名办卡透支本金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0000元以上就可立案。据此,银行应通过催收、系统内资产冻结等手段进行追讨恶意透支者欠款,对经追讨仍不还款的恶意透支者,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对于冒名办卡透支的,一经发现,立即报案,用法律武器对“隐性中介”实施打击;对涉及的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要依据制度规定,从重从严处理,决不姑息,彻底铲除隐性中介与银行内部员工之间的不正当联系,遏制利用信用卡产品恶意透支套现的发展态势。

 

    (五)多方联动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跨行际联席会议,由多家银行将发现具有隐性中介特征的组织或个人的相关信息进行通报,然后进行分类汇总,以具体名录的形式在银行间印发披露,在此基础上,定期向公安部门提供隐性中介的相关信息,经公安部门查实认定,将被最终认定的隐性中介向社会予以公布,营造防范、打击隐性中介违法行为的体系,使隐性中介无藏身之地,无获利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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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市场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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