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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管机构频出信用卡监管政策,业务与风险亟需平衡发展

浏览:  来源:老董聊卡   日期:2020-09-29 10:11

  近期,一些地方监管机构针对信用卡业务频繁出台了一些监管政策,这些措施总体来看,都是有利于信用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作为出发点。

  8月底宁波银保监局联合辖内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了《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上网查询了一下确有此事,但是目前只能看到一些主流媒体的报导,而在官方网站上已经无法查到该则信息。

地方监管机构频出信用卡监管政策,业务与风险亟需平衡发展

  行业自律公约,又称行业自主管理公约、公契,是行业自律组织为了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对全体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通常包括二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业内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遵守和贯彻,另一方面是行业内的行规行约制约自己的行为,而每一方面都包含对行业内成员的监督和保护的机能。
 
  尽管该《自律公约》不知何故下架,但是通过媒体报导,间接了解了一下内容,该《自律公约》围绕着发卡、营销、额度、收费、外部合作等五个重点领域,就单户有效发卡机构数限额、单次提额比例、提额时间间隔、单户预借现金限额、透支利息收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明确单户有效发卡机构数限额。原则上限定辖内每人有效发卡机构数控制在7家以内;

  明确规定单次提额比例和提额的时间间隔。信用卡固定额度单次提额比例不得高于20%,两次提额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个账单周期;

  明确现金限额。单户最高预借现金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且不得超过总额度的50%,最长现金分期期限不得超过24个账单周期;

  明确规定透支利息收费标准。罚息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年化24%,银行仅可对未归还部分收取罚息,不得全额计收罚息;

  明确建立分期业务犹豫期机制。对于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现金分期业务、汽车分期业务的客户可以在系统日终之前申请撤销,成员单位不得向客户另行收费。

  《自律公约》所涉及的几个信用卡业务中重要环节,可以看到当地监管部门面对信用卡业务目前所面临着的问题,有着强烈的监管意愿,希望信用卡能够健康发展。但是,也从中看到《自律公约》本身存在着明显的瑕疵难以让其真正实现落地。

  关于持卡数量
 
  对于单一用户到底该持有多少发卡机构的信用卡数量,这个问题很难用数字来衡量,尽管信用卡多头授信已经成为风险源头,监管机构也对发卡银行提出“刚减”的要求,发卡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对持卡用户的发卡机构的数量,以及单一银行的持卡数量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自律公约》将用户应该持有确定发卡机构数量的要求,对于中小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难度加大,毕竟各家发卡银行的起点、时间、力度、规模等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要求与大中银行站在一个起跑线上,对它们的确有些不公平。

  持有发卡机构过多的潜在风险的确较大,但也不一定都会出现风险,还是应该由发卡机构根据用户的征信记录,以及持有发卡机构的数量和授信总额来综合考虑是否发卡,也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一定的市场空间。在信用卡市场竞争已经进入存量用户的争夺的时代中,中小银行所处位置也极为不利,如果用户持有大中银行信用卡数量和额度过多过高,对于中小银行如何获客、留客,以及对其产品、市场、营销、风控能力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而最重要的问题是,作为在宁波的各个发卡银行,除了本地总行外,对于其它各分支机构,除了营销工作之外,是否给客户发卡的管控能力几乎是没有的。因此这个规定似乎很难落地。

  关于信用卡提额
 
  信用卡额度的提降,主要与持卡人的用卡习惯、用卡特征等因素有关,如果无不良用卡行为,而且能够频繁健康地用卡,通常发卡银行还是会给予额度提升作为对用户的奖励。当然,反之也会以降额作为对用户违规用卡的惩罚。

  在《自律公约》中,针对信用卡提额也提出了具体措施,虽然提到了提额频率和提额比例,但是发卡银行对于信用卡额度的升降有其自己遵循的规则,而且提降额度主要由卡中心进行操作,分支行可操作性并不强,因此这种提法与实际业务相差甚远。当然,对于信用卡额度,在实际业务中一贯不赞成发卡银行以“提额”来留客,对于违规用卡更要通过降额甚至封卡来消除潜在风险。

  关于透支利息收取方式
 
  《自律公约》中还规定了信用卡透支利息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关于透支利息收费标准,目前由于高法在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额,引发了对信用卡透支利息的争论,尽管两者之间关系还是泾渭分明,毕竟信用卡属于金融行业,但是还是引发了现有透支利息标准的争论。信用卡不仅是金融业务中的小额消费信贷业务,还提供了免息期、分期还款、最低还款等服务,因此现行收费标准暂时应该不会有所变化。实际上对于那些欠款多年的“卡奴”而言,就算信用卡透支利息调整,如果他们不改变错误的消费观、用卡观,不想办法筹款,依然难以偿付所欠款项。

  对于透支利息收取方式,目前采取的是两种:一种是未能全额还款也未申请分期还款的,按照所欠款项全额计息方式;另一种是未能全额还款,但是按照未偿付金额部分计息方式。尽管前年两高针对2009年版《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修改透支利息计息方式从全额改为未偿部分。笔者提交了意见稿,建议如果要修改就从规则上修改,而不要出现同样的案情得出不同的判案结果。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信用卡透支利息计息方式并没有调整,即便是以前在多款产品中采取了未偿部分计息的银行也逐渐调整到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上。因此修改相关条款,一定要从基础进行调整并予以立法固定下来,否则太多的“解释”会让行业发展无所适从。

  关于信用卡提现与分期业务犹豫期机制

  《自律公约》中还对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以及现金分期业务的时效做了相关要求,同时要求建立信用卡分期业务犹豫期机制,对于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现金分期业务、汽车分期业务的客户可以在系统日终之前申请撤销,成员单位不得向客户另行收费。关于信用卡分期业务的犹豫期机制的提议,还是有一定的意义。

  关于信用卡业务的《自律公约》,并不是首次出现的,早在201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针对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就出台了《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以求在银行卡业务中,各成员单位能够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此次《自律公约》中重点提到了为用户提供信用卡还款时的“容时容差”服务,据了解,多家银行都在还款环节上为用户提供了更大的宽泛度。

  之后在2017年又出台了《信用卡业务利率市场化自律公约》,针对包括信用卡透支利率、溢缴款付息利率、违约金等的定价管理工作,旨在倡导成员单位贯彻国家宏观政策,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防范价格风险,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自律公约》首先要由参与各方支持,其次还要具有可操作性。可能正是由于信用卡业务调整的权限,都不在各地方分支行一级所能掌握的,尽管宁波地方监管机构出台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的出发点是希望有利于信用卡产业健康发展,但是还是在出台后没几天便被撤下,可能正是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这个核心问题。

地方监管机构频出信用卡监管政策,业务与风险亟需平衡发展

  9月21日,深圳银监局出台了《深圳银保监局关于合理安全使用信用卡的风险提示》,再度针对信用卡业务中,很多用户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积分、非法套现等违规现象发声,提醒用户合理用卡、健康用卡,避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遭受经济损失或征信记录不良等负面影响。早在6月底,中国银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合理使用信用卡的消费提示》,针对当前用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敲响了警钟。

  在深圳这个《风险提示》中已经将“信用卡转借他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积分”、“非法套现”等违法违规用卡现象直接点出来,这也是非常罕见的现象,相比6月底银监会的《提示》要更加严厉和具体。在实际业务中,这些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但是这种提示还是需要发卡银行能够从严管理才能取得相应的效果。

地方监管机构频出信用卡监管政策,业务与风险亟需平衡发展

  上面对话,摘自于本人头条号中的评论和私聊。从对话中可以看到,有人欠了一堆债,却要大谈“和谐社会”;有人把过度消费归罪于信用卡;有人参与套现养卡被降额,还要问为什么会这样。如此种种,可以看到很多人对健康用卡、理性用卡的漠视。

  从2019年底,发卡银行对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问题开始落实严格风控,直接的效果就是第四季度中,逾期180天未偿信贷总额下降了160多亿元,环比下降18.87%,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虽然受到2020年第一季度疫情影响,这部分金额有所反弹,但在第二季度中该数字仍然呈现下降趋势,发卡银行风控效果还是显现出来了。

  不过,真正的考验会在央行第三季度报告,第一季度疫情引发的180天未偿信贷总额将在其中体现出来。如果这段时间对于风险防控做得比较好的话,根据第二季度的情况来看,也是有可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来源:老董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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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监管,信用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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