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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解除信用卡合同4年后再次收到欠费通知,当事人欲诉中行“欺诈”

浏览:  来源:华商报    日期:2020-10-14 16:58

  透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辽宁本溪的霍先生被银行收取近2万元利息和滞纳金。法院强制执行后,双方解除了信用卡合同。没想到,4年后,霍先生再次收到了银行的欠费通知。霍先生认为银行此举是无因索费的欺诈行为,已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银行。涉事银行称,霍先生的情况比较特殊,银行可以申请销账。

  信用卡还款逾期

  银行要求还利息及滞纳金

  霍先生是辽宁本溪人,今年56岁,在当地一家大型企业工作。日前,霍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讲述了他与中国银行本溪分行解除信用卡合同后依然收到欠费通知的遭遇。

  霍先生介绍,由于工作原因,2012年7月,他在中国银行本溪分行以自己的身份证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万元。合同约定,霍先生每消费一笔,银行每月给他寄送纸质对账单(后来,霍先生又付费增订了预留手机发送短信通知业务,该业务不属合同约定内容)。2015年4月以前,该卡信用良好;此后,多次出现透支逾期还款现象。

  霍先生介绍,后期该卡由儿子使用。期间,因为重新置卡,银行更改了预留手机号码(法庭上,霍先生的儿子称,他在电话中与银行客服沟通时,明确提出不更改预留手机号码,只更改接受快递的号码,但工作人员擅自更改了预留号码;银行则称,更改预留号码经过霍先生儿子授权),他对此并不知情,加之银行从未给他寄送过纸质对账单,导致2015年4月起,霍先生的信用卡先后透支6.8万余元没有按时还款。经银行催要,2015年10月、11月,霍先生先后还款13000元、36850元。

  截至2016年3月15日,霍先生仍欠银行19053.67元(其中利息7554.44元,滞纳金11499.23元)。之后,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将霍先生起诉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银行与霍先生的信用卡合同,偿还银行透支利息7554.44元、滞纳金11499.23元,同时承担19053.67元的利息,时间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两审法院判决霍先生败诉

  法院强制执行二万多元

  一审期间,霍先生辩称,中国银行本溪分行擅自变更持卡人申请预留手机号码,没有通知他,也没有向他进行确认核实,是合同违约行为。另外,中国银行本溪分行从未履行告知业务,存在主观故意。霍先生认为,中国银行本溪分行的目的就是恶意拖延时间以便产生高额利息、复息和罚金,从而获得不当得利。

  霍先生还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显然,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利息、滞纳金计算方式违反了该规定。

  霍先生还称,他与中国银行本溪分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同时,双方约定在霍先生存在欠款时可从他在该行的其他账户中划扣存款,“我在中国银行还有其他储蓄卡,上面的存款完全可以抵扣信用卡透支款,但中国银行本溪分行从来没有在储蓄卡上划扣过,为的就是累积利息、滞纳金。”霍先生认为这也是银行故意为之,希望法院尊重事实,公正审判。

  明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霍先生与中国银行本溪分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约定,“如乙方(霍先生)自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另外,法院认为中国银行本溪分行收取的利息、利率、滞纳金、复息等符合相关规定。

  2016年6月27日,明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霍先生败诉,解除双方的信用卡领用合约;霍先生偿还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利息、滞纳金19053.67元;一审诉讼费由霍先生承担。

  一审宣判后,霍先生不服,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20日,本溪中院驳回霍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因对判决不服,霍先生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2017年,法院强制执行了霍先生两万一千多元(有发票)。

  四年后再次收到欠款通知

  当事人欲起诉银行“欺诈”

  本以为法院强制执行后这件事就结束了,没想到今年9月19日,霍先生再次收到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欠款催费通知,称他尚欠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款罚息、复息2266.70元。

  收到欠费通知后,霍先生很纳闷:合同已经解除了,信用卡早不用了,怎么还会产生复息、罚息?他随即致电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询问情况,对方称,2266元罚息和复息应该是判决前的利息和滞纳金产生的。霍先生不理解,他认为银行在收双份利息。

  9月3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就霍先生遇到的问题致电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人员称记者的问题他们会登记下来,稍后会有专人回复。10月9日,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回复记者:已将记者反映的问题反馈给中国银行辽宁分行,稍后辽宁分行会与记者联系。

  10月12日下午,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工作人员回复华商报记者,中国银行本溪分行与霍先生的诉讼是2016年进行的,诉讼结束后,霍先生并没有完成还款业务,直到2017年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期间产生了一些息费,系统里是一直存在。因为这部分息费是判决后产生的,法院强制执行之后,银行原计划对这部分利息冲销,但霍先生一直对法院判决不认可,仍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申诉,所以银行一直没有处理。工作人员称,只要霍师傅认可法院判决,这笔息费银行可以申请冲销。

  对于中国银行的答复,霍先生并不满意,10月13日,霍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卡透支能否计算复利曾有明确答复。199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的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不应再计算复利。

  日前,霍先生已拟好诉状,并已寄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状中霍先生称,2016年9月,本溪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他与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合同已经解除,相关利息、滞纳金早已结清,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无端索费没有法律依据,他与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已经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后者再次索要费用,明显属于无因索费的欺诈行为。请求法院确认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无因索费行为违法,向他赔礼道歉并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一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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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欠费,信用卡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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