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株洲日报 日期:2014-07-08 12:12
不申领信用卡就不可能触及信用卡犯罪?
“刑法中所谓信用卡,其实包括普通借记卡!”芦淞区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别以为信用卡犯罪只与“信用卡”主人有关。捡到银行卡后处理不当,办储蓄卡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持信用卡恶意透支等皆构成信用卡犯罪,应引起重视。
冒用身份证办储蓄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今年2月,某银行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发现,一名前来办卡的女子携带的身份证与其本人有出入,遂报了警。
经询问,女子名叫小翠,她所持的身份证系刘某所有。小翠称,身份证是一名叫阿宗的男子给她的。此前,阿宗已指示她在其他三家银行先后办理了三张储蓄卡。
不久,公安民警抓获了阿宗。再后来,警方找到了刘某,得知刘某的身份证不久前被盗了。
法院最终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阿宗、小翠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
说法:
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储蓄卡,即使还未使用冒领的储蓄卡,也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面临刑罚,切莫因小失大。
捡到银行卡并取钱,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月25日21时许,男子阿李到芦淞区建设银行某支行取钱时,发现ATM机里面有一张银行卡,且界面显示该卡已登录。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阿李按下了取款2000元的按键。一会儿,取款机如数吐出了2000元。
阿李没有就此打住,而是在总计取出1.2万元后,才因害怕,将卡退出并离开了ATM机。出门后,他将卡折断并丢弃。
5月21日,阿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阿李1989年曾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3年才出狱。出狱11年来,阿李一直安分守己,不料这一回,他因一时贪念再次触犯了法律。
近日,阿李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说法:
冒用他人信用卡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信用卡”也包括储蓄卡等一般借记卡。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透支信用卡,可能被追究刑责
2012年11月,尹某因无法归还陈某(另案处理)的高利贷借款,遂想“以透支信用卡的方式还高利贷。”
为办理信用卡,陈某帮助尹某提供了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2013年1月,尹某从工商银行某支行领取了一张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并于当天交陈某刷卡套现5万元,陈某从中收取1.2万元后,将其余3.8万元给了尹某。
从2013年4月起,银行多次催收尹某的欠款,但他却一直没有归还。直至案发,尹某才归还了4.5万元。截至5月15日,尹某尚欠银行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4492元。
近日,尹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说法:
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办理信用卡透支的行为,不仅是社会信用问题,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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