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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还信用卡暗藏大风险

浏览:  来源:中新网河南新闻  日期:2014-07-12 11:17

    信用卡代还款是一项新兴业务。在持卡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及时还清透支款时,代还款人先出钱为其垫付,再以刷卡消费的形式刷出代还款。如此做,持卡人既维持了良好信用,代还款人又赚到了手续费。然而,看似“双赢”的操作,背后暗藏大风险,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时间差”进行诈骗。日前,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2起这样的案件。


    收到钱后第一时间改密码


    2013年9月23日19时许,被害人小王报警,称被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诈骗1.1万元。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立即进行侦查,确定家住许昌县苏桥镇的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最终于2014年2月份将潘某抓获。根据潘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又陆续将石某等人抓获。


    原来,2013年9月23日下午,潘某、石某等人预谋后决定采取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由于石某知道有一个店可以代还信用卡,潘某便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了石某。拿着这张信用卡,石某到了小王的店里,请小王代还,并承诺给小王好处费。


    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考虑到代还之后自己可以在几分钟内刷信用卡支取现金,小王就答应了石某的请求。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仅仅过了几分钟信用卡就不能用了。究其原因,潘某一收到还款1.1万元的短信,就用手机更改了密码。之后,他又采取转账的方式将1.1万元取了出来。


    收到钱后立刻挂失信用卡


    同潘某一样,另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也伙同他人以代还信用卡、支付好处费为由诈骗了他人的钱财。与潘某不一样的是,收到还款的短信后,王某没有更改信用卡密码,而是利用时间差,在受害人刷卡支取现金前直接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对信用卡进行了挂失。之后,他再用信用卡副卡支取现金。采取这种方式,他伙同关某先后诈骗2次共4万元。


    案件移交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潘某、石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贪小便宜就是最好的防范


    上述2起案件中,潘某参与诈骗了3次,石某参与诈骗了2次,王某参与诈骗了2次。犯罪嫌疑人为何屡次得逞?受害人为何总是落入陷阱?办案检察官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承诺支付相对较高的好处费,骗取了受害人的信任;受害人就为了贪图小便宜,结果因小失大。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例层出不穷,诈骗手段也不断变换,但万变不离其宗,说到底都是一个钱字。”借助本报,办案检察官提醒市民,不贪小便宜就是最好的防范,特别是对不熟悉人许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市民要切忌,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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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代还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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