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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还信用卡暗藏大风险

浏览:  来源:河南法制报   日期:2014-07-20 17:14

    信用卡代还款是一项新兴业务。在持卡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及时还清透支款时,代还款人先出钱为其垫付,再以刷卡消费的形式刷出代还款。如此做法,持卡人既维持了良好信用,代还款人又赚到了手续费。然而,看似“双赢”的操作,背后却暗藏大风险,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时间差”进行诈骗。而且,代还信用卡并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套现的嫌疑。


    身边的事儿


    2013年9月23日19时许,许昌市的小王报警称,他被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诈骗1.1万元。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进行侦查,确定家住许昌县苏桥镇的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最终在2014年2月份将潘某抓获。根据潘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又陆续将石某等人抓获。


    原来,2013年9月23日下午,潘某、石某等人预谋后决定采取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由于石某知道有一个店可以代还信用卡,潘某便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了石某。拿着这张信用卡,石某到了小王的店里,请小王代还,并承诺给小王好处费。


    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考虑到代还之后自己可以在几分钟内刷信用卡支取现金,小王就答应了石某的请求。


    然而,小王没想到的是,仅仅过了几分钟,他在给这张信用卡还完钱后,就无法再刷这张信用卡。原来,潘某一收到还款1.1万元的短信,就立即用手机更改了密码。之后,潘某又采取转账的方式将1.1万元取了出来。


    同潘某一样,另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也伙同他人以代还信用卡、支付好处费为由诈骗了他人的钱财。与潘某不一样的是,收到还款的短信后,王某没有更改信用卡密码,而是利用短短几分钟的时间差,在受害人还完钱、刷卡支取现金前直接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对信用卡进行了挂失。之后,王某再用信用卡副卡支取现金。采取这种方式,王某伙同关某先后诈骗两次共4万元。


    案件移交至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潘某、石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上述案件中,潘某参与诈骗了3次,石某参与诈骗了两次,王某参与诈骗了两次。犯罪嫌疑人为何屡次得逞?受害人为何总是落入陷阱?办案检察官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承诺支付相对较高的好处费,骗取了受害人的信任;受害人就为了贪图小便宜,结果因小失大。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例层出不穷,诈骗手段也不断变换,但万变不离其宗,说到底都是一个钱字。”办案检察官提醒市民,不贪小便宜就是最好的防范,特别是对不熟悉人许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


    检察官同时提醒,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代还信用卡是违法的,但这种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套现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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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代还信用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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