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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篡改套现客户信用卡

浏览:  来源:福建检察网  日期:2014-07-24 16:19

    身为银行职员,非法获取客户信息后私自通过支付宝等手段套现银行卡资金人民币745194.21元。近日,莆田市荔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以储蓄指标为饵索钱  冒领客户钱款


    82年出生的涵江女子郑某原是荔城一商业银行的员工,为了完成银行每月客户储蓄指标任务,去年7月底,郑某通过朋友找到了在浙江经商莆田人翁某,请求他在银行账户上存入50万元现金并保持一个月不变动,翁某表示同意。随后郑某在该行替翁某申领了一张银行卡,翁某如期将钱汇入。因银行卡在郑某手上,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郑某冒充翁某私自将50万元现金取出使用。


    拨打语音平台篡改信息  支付宝套现消费


    同样是在去年7月底,郑某因个人原因辞去了银行工作,但她发现手中还拥有翁某、卢某等4人在该行办理信用卡时填写的客户资料,但他们的信用卡却一直没有激活。由于郑某所持有的材料涵盖信用卡的账号、密码及客户详细资料,于是她便私自拨打银行信用卡语音平台,在核对客户信息后私自开卡并修改交易密码,尔后通过支付宝对4张信用卡套现近15万元。


    跨行冒名申领信用卡  持卡消费9万余元


    去年10月中旬,郑某发觉手头资金周转不灵,还利用储户苏某在其所在银行所登记的客户信息,冒名向其他商业银行通过网上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后将卡交给专门套现的不法分子消费9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是指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利用其在银行上班接触客户信用卡资料的机会,通过电话拨打信用卡客服热线激活或申领信用卡并套现使用,显然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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