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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深圳信用卡在广州被盗刷

浏览:  来源:深圳商报  日期:2014-07-25 11:41

    人在深圳,信用卡却在广州被盗刷13万余元。吴先生认为,发卡银行应对自己信用卡被伪造、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遂将发卡行招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自己对伪卡交易产生的131612元不承担责任。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和招商银行各承担50%的责任,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福田法院认定为伪卡消费


    吴先生诉称,2013年5月8日,自己人在深圳,但他名下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广州市共计产生8笔消费,最大一笔金额为41000元,最小一笔金额为33元。2013年5月10日,他名下信用卡产生消费98元。两日共计消费131612元,所有消费信息被告均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原告手机。但吴先生称5月8日当天由于手机屏幕故障并未看到信息,直到5月11日招商银行客服打电话给自己时,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并于当日报案。


    据悉,吴先生所持有的白金卡是凭签名消费,而非凭密码消费,白金卡磁条颜色为银灰色,在公安机关调取的刷卡监控录像显示,刷卡人非吴先生本人,且录像显示信用卡磁条为黑色。福田法院在一审时认定涉案的信用卡消费属于伪卡消费。   


    一审判原被告各担责一半


    伪卡交易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福田法院在一审时认为,原告与被告应当按照50%的比例分别承担损失。福田法院表示,原告信用卡信息被他人复制是导致伪卡交易的根本原因,但招商银行和吴先生都对此负有责任,被告提供的信用卡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导致相关信息容易复制,另一方面系因原告对于信用卡保管不善,根据被告提供的2013年5月11日的电话录音显示,吴先生开始说信用卡丢失,之后几日被告客服再次电话联系时又讲信用卡未丢失已经找到。


    此外,招商银行将消费信息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吴先生,如果吴先生及时看到消费短信,完全有时间对于上述伪卡交易进行处置。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吴先生对于其名下信用卡在2013年5月8~11日消费131612元的50%,即65806元,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上诉要求银行承担全部损失


    吴先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招商银行承担信用卡伪卡交易造成的全部损失。


    吴先生一方认为,仅因持卡人未看到短信就让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而被上诉人招商银行存在安全措施不够信用卡被复制、终端设备不能识别伪造卡、特约商户及收单机构未审核签名就支付消费、被上诉人24小时异常消费监测形同虚设等众多的违约之处,却只承担50%的责任,有违公平。


    吴先生的代理律师强调,吴先生持有的信用卡为凭签名消费,且吴信用卡的背面有签名,伪造卡的9笔消费均无吴先生的签名,因此认为招商银行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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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被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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