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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用卡被伪卡盗刷13万余 用户银行各担责一半

浏览:  来源:羊城晚报  日期:2014-07-25 16:08

    人在深圳,信用卡却在广州被盗刷13万余元。吴先生认为,发卡银行应对自己信用卡被伪造、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遂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自己对伪卡交易产生的131612元不承担责任。深圳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和发卡银行各承担50%的责任,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5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法院一审认定为伪卡消费


    吴先生诉称,2013年5月8日,他人在深圳,但名下的信用卡在广州市共计产生8笔消费,最大一笔金额为41000元,最小一笔金额为33元。两天后,该信用卡又产生消费98元。两日共计消费131612元,所有消费信息均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吴先生手机,但吴先生称5月8日当天由于手机屏幕故障并未看到信息,直到5月11日发卡行客服打电话给自己时,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并于当日报案。


    发卡银行辩称,从盗刷的细节上看不符合伪卡交易的特征,且吴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盗刷时其本人在深圳;发卡行还表示,即使盗刷属实,吴先生也要承担没有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


    吴先生则认为,由于发卡行提供的刷卡设备不能识别伪造卡,请求判令发卡行对伪卡交易产生的131612元承担全部责任。


    据悉,吴先生所持的白金卡是凭签名消费,而非凭密码消费,白金卡磁条颜色为银灰色,在公安机关调取的刷卡监控录像显示,刷卡人非吴先生本人,且录像显示信用卡磁条为黑色。福田法院在一审时认定涉案的信用卡消费属于伪卡消费。


    一审判原被告各担责一半


    伪卡交易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福田法院在一审时认为,原告与被告应当按照50%的比例分别承担损失。福田法院表示,原告吴先生的信用卡信息被他人复制是导致伪卡交易的根本原因,但发卡行和吴先生都对此负有责任,被告提供的信用卡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导致相关信息容易复制,另一方面系因原告对于信用卡保管不善,根据被告提供的2013年5月11日的电话录音显示,吴先生开始说信用卡丢失,之后几日被告客服再次电话联系时又讲信用卡未丢失已经找到。


    此外,发卡行将消费信息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吴先生,如果吴先生及时看到消费短信,完全有时间对于上述伪卡交易进行处置。福田法院还认为,被告发卡行未能做到其所承诺的异常消费监测服务。福田法院曾要求被告提供该服务的具体内容,如监测的范围、异常消费的标准、如何通知客户等服务的细节,但是被告以所有监测均系电脑执行为由,没有提供上述服务内容,因此只能从生活常理来推断被告是否履行了异常消费监测的服务标准。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吴先生对于其名下信用卡在2013年5月8日-11日消费131612元的50%,即65806元,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上诉要求银行全承担损失


    吴先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发卡行承担信用卡伪卡交易造成的全部损失。昨日二审开庭时,被上诉方发卡行未有人员出庭应诉。


    吴先生一方认为,仅因持卡人未看到短信就让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而被上诉人发卡行存在安全措施不够信用卡被复制、终端设备不能识别伪造卡、特约商户及收单机构未审核签名就支付消费、被上诉人24小时异常消费监测形同虚设等众多的违约之处,却只承担50%的责任,有违公平。


    吴先生的代理律师强调,吴先生持有的信用卡为凭签名消费,且吴先生信用卡的背面有签名,伪造卡的9笔消费均无吴先生的签名,因此认为发卡行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由于发卡行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当由发卡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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