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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55张信用卡诈骗184万 26人获刑

浏览: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14-07-29 11:30

    网上打广告办无抵押贷款,其实是用对方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


    张某等人用这种方式,在10余家银行办理55张信用卡,透支184万余元。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张某等26人因信用卡诈骗,已经分别获刑,并处相应罚金。


    无抵押贷款当幌子


    办信用卡诈骗184万


    张某和潘某原是夫妻关系,2008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0年初至2012年5月份间,张某雇用潘某、王某、李某等人,通过网上打广告无抵押贷款的方式,通过中间人介绍,为纪某等20余人合谋在沈阳、深圳等地10余家银行,通过纪某等20余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再由张某等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办理汽车行车证等手段办理信用卡,后将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并将套现所得资金,按照约定比例与中间介绍人及纪某等人提成分赃,剩余部分由张某等人挥霍。


    经鉴定,透支金额共计184余万元。


    2012年5月到8月,张某、潘某等2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翟某主动投案。


    因信用卡诈骗26人分别获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伙同潘某、王某、李某为20多人办理信用卡,使用虚假注册公司、开具工资证明、办理暂住证明、申办信用卡成功后,多次购买车辆,并将车辆反复过户等手段,在沈阳、深圳等地骗领多家银行信用卡,持他人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给多家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


    张某为本案主犯,应对本案透支总额负责,现不能返还透支款,又不能交纳罚金,应从重处罚。潘某、王某、李某积极参与办理信用卡诈骗活动,起到了辅助作用,均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但不能返还共同透支款,又不能交纳罚金,应从严惩处。纪某、王某某不但自己办理了信用卡,还介绍他人,应该对他人的信用卡透支数额负责,应认定二人为诈骗数额巨大,现不能返还透支款,又不能交纳罚金,应从严惩处,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应从轻处罚。


    高某、王理某虽然自己没有办理信用卡,但为了得到提成费,积极参与介绍他人办理信用卡,所以二人应该对介绍办理信用卡的人的透支额度负责,应认定二人诈骗数额巨大,现不能将介绍他人办理信用卡透支数额返还,又不能交纳非法所得,也不能交纳罚金,应从严惩处,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本案从犯,应从轻处罚。


    肖某等十八人均为农民,虽然自己没有使用信用卡透支,但明知被张某等人利用信用卡违法套现,为了贪图小便宜,听说办理信用卡后达到一定期限,透支的钱可以不用还给银行,便积极参与并将身份证给张某等人办理信用卡,而被恶意透支,经银行多次催款仍不归还,故认定肖某等5人诈骗数额巨大,现不能主动返还诈骗款,也不能缴纳罚金,应从严惩处,但在共同犯罪中均系本案的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等7人诈骗数额较大,现不能返还诈骗款,也不能缴纳罚金,应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均系本案的从犯,可从轻处罚。张某等5人诈骗数额较大,系本案的从犯,并能主动返还诈骗款,并积极交纳罚金,可从轻、减轻处罚。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系本案从犯,并积极缴纳罚金,故可依法减轻处罚。刘某某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抓获,在量刑时可以考虑。


    2013年9月,法院一审判张某等26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缓刑到十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二万到二十万不等的罚金。张某的轿车和钥匙依法没收并上交国库,赃物信用卡55张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某等11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查,王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实施打字、开车等具体事务性行为,处于从属地位,作用较轻,故可对二人在原判刑罚基础上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二人量刑不当。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二人均从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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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办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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