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广州日报 日期:2014-07-30 16:01
盗得工友申请的由交通银行邮寄送达的信用卡1张,并进行取款及消费,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华在其工作的中山市黄圃镇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门卫室取信件时,盗得被害人梁某申请的由交通银行邮寄送达的信用卡1张,并从该公司电脑系统中获取梁某的身份信息,以借用梁某手机的方式致电该银行客服电话开通该额度为11000元的信用卡。后黄某华持该信用卡以在ATM机取款、银联P0S机刷卡套现及消费等方式多次交易共计人民币16635元,其间还款人民币6700元。至2013年5月12日,上述信用卡共欠款人民币12009.22元。
2013年5月22日下午6时许,黄某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破案后,黄某华已退还上述信用卡给梁某,并向信用卡内还款人民币12080元,获得梁某的谅解。
黄某华称,自己是车间组长,当时因受一工友委托去快递室取回新开的信用卡,当时发现还有另外一工友的信用卡,遂产生贪念,将信用卡拿走。开始时自己还每月按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度进行还款,后来就没钱还款而继续透支了。
梁某则称,自己曾申领一张信用卡,但很久都没收到,一天自己接到银行的催还款电话,对自己欠款很惊讶。
盗用他人信用卡 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黄某华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黄某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黄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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