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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信用卡莫名产生透支款

浏览:  来源:烟台晚报  日期:2014-08-04 10:41

    客户办理了信用卡后,银行未征得客户同意,就擅自给该卡开通了增值服务业务,结果导致该卡产生了包括增值服务费在内的透支款3500多元。日前,因某银行烟台分行不能证明开通增值业务经过客户同意,也不能明确增值服务费外的具体透支款是多少,芝罘区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2009年9月,杨某在某银行烟台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绑定了一张个人贷记卡,卡中未注明单项增值服务费。10天后得到核准,银行将杨某在该行的个人贷记卡连同信用卡一起邮寄给了他。之后,杨某一直按时还款,却没想到,没过多久,他接到银行要求其偿还滞纳金的通知。


    杨某询问后才知道,信用卡被开通了单项增值服务项目,每季度产生了相应服务费。杨某认为,当时银行的信用卡收费项目里没有单项增值服务费,且银行为他的信用卡开通增值服务业务也没有经过客户本人同意,因此拒绝缴纳滞纳金。


    该银行在庭审中诉称,从2009年9月21日截至2012年5月17日,杨某拖欠本金2277.32元,利息1036.49元及费用206.62元,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偿还这笔共计3520.43元的透支款。


    杨某则辩称,他在使用信用卡透支后,都按时还清了透支款,现在的滞纳金是增值服务费造成的,而他并没有同意银行为他的信用卡开通这项业务,对此不知情。而该银行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银行为杨某的信用卡开通单项增值服务业务是事先经过杨某同意的。


    从该银行电脑系统打印的交易明细显示,自2009年10月11日杨某使用涉案信用卡起,该信用卡每季度产生用卡无忧服务费12元及信用保障费9元。截至2012年5月17日,扣除杨某已还款,涉案信用卡产生的金额为3520.43元,其中包括单项增值服务费、pos消费、超限费、利息、滞纳金。对于扣除单项增值服务费以外的透支金额,该银行称不能明确,应以银行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但对此不能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银行主张的透支款共计3520.43元,其中包括单项增值服务费,但银行不能举证证明其开通该单项增值服务业务事先已征得杨某同意,且在信用卡收费项目中并无此项业务收费,所以杨某不应承担单项增值服务费及因未交纳此费用产生的滞纳金。


    此外,银行方面也不能明确扣除单项增值服务费外的透支款明确金额,也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因此银行方面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芝罘法院驳回银行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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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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