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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近九成为恶意透支 卡主不知是犯罪

浏览: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2014-08-05 10:03

    今年以来,顺德检察院共受理审查批准逮捕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48件48人,其中,42件案件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占全部受案数的87.5%。而因行为人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司法解释不明确等原因,做出不予批捕的案件14件14人,不捕率达33.3%。昨日,检察院公布相关信息,并分析认为,该类案件频发及难点须引起重视。据分析,该类案件作案手法一般有四种情形:一是多次恶意透支积少成多;二是循环恶意透支以卡养卡;三是为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四是通过虚假交易刷卡套现。无力偿还时,犯罪嫌疑人或赖账不还,或者变更地址和电话号码,以躲避债务。

 

    而案发背后的几大原因:一是银行监管不力。一些银行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降低信用卡申领条件、发卡标准,对申请客户的资信审查把关不严,随意提高授信额度。还有的银行对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监管不严,导致了信用卡循环透支以卡养卡行为得以实现;二是持卡人法律意识不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将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在很多案件中,持卡人都认为欠银行钱是民事纠纷,还了钱就没事,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三是有关个人资信共享机制不健全。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多个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以卡养卡,这种情况与银行之间缺少个人资信的共享机制有关。

 

    顺德检察院还建议,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通过发布案例指导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增强办案部门的证据意识,统一明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计算方法,提高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

 

    难点:是否“恶意透支”难认定

 

    分析称,虽然“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等六种情形下,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如何认定六种情形仍有困难。比如欧阳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中,持卡人向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自2009年12月11日起,欧阳某开始透支信用卡,事后及时还款。2012年7月16日,持卡人消费2万元后再无消费和还款行为,银行两次催收后,持卡人未予理会。而检察院调查认为,持卡人在2012年7月前的财产情况不明,案发时其名下有两辆汽车,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故作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潘某为购买汽车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卡,并与银行约定行为人透支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用于支付购车款,同时将所购汽车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在分期还款的过程中,行为人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还款,经银行催收仍不还款。银行遂以行为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认为,其行为与银行之间是一种抵押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自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遂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为“恶意透支”需要有“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情形存在。在办理的案件中,一般证实银行催收行为的只有银行出具的催收记录,证实曾向行为人催收,但如何证明持卡人确定已收到银行的催收通知仍存在一定困难。对于银行已完成催收行为但持卡人未收到催收通知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存在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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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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