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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禁忌

浏览: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2014-08-06 15:29

    拿到信用卡后疯狂消费,最终无力还款,更换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有钱还款却仍然不断透支;更有甚者,捡到别人的身份证跑到银行去开张卡,结果被当场识破,身陷囹圄。在信用卡被广泛使用的今天,一些人由此当上“卡奴”,背上债务之余还触犯法律。近日记者从萝岗区检察院获悉,自2013年以来,该院共批捕了13宗涉及信用卡犯罪的案件,信用卡犯罪呈直线上升趋势。


    循环恶意透支数额大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男子邓某杰,2008年至2011年间,先后5次在不同的银行办理了多张信用卡,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循环透支,最终因为越借越多彻底超出偿还能力而案发。经查,其恶意透支多次,每次少则5000元,多则5万元。2013年7月18日,经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邓某杰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检察官说法:“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伪造克隆信用卡套现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2012年9月6日晚,女子程某某和一同伴到广州市区一家茶叶店,试图刷卡消费套现,两次刷卡消费25.8万元,店老板对程某某及其同伙的身份产生怀疑并报警。警方查明,程某某所持银行卡系克隆卡,她还曾多次使用其他信用卡恶意透支近5万元,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今年4月14日,经萝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程某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196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用他人身份办银行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情:男子谭某强于今年5月7日在一个网吧捡到别人的一张身份证,于是拿着该身份证到银行办理储蓄卡,其间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异样并报警,谭某强被抓获。7月1日,经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谭某强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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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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