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河北日报数字报 日期:2014-08-11 15:06
日前,永年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向他人索要身份信息,代为他人办理好有效信用卡后,冒用持卡人名义进行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5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声称自己可以为他人代办信用卡,被害人张某得知后请求他为自己办理一张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以便周转自家饭店资金。李某表示需留下张某开户用的手机卡,以查询办卡进度,张某信以为真,便将自己的身份证号、开户用的手机卡一并交给了李某。随后,李某以张某名义代领了信用卡,并利用张某留下的手机号激活了此卡,先后利用ATM机取款、POS机套现、加油站加油等方式透支5万元。
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因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让李某代办信用卡,而李某私自利用张某手机号激活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超出二人协议范围之外的行为,具有隐秘性、不公开性和非法占有的目的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李某盗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他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后,用来恶意透支,这应当评价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论处。
对此,承办检察官认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则要求“使用以虚假的身份信息骗领的信用卡”。本案中,李某使用的是张某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他只是冒充张某身份领取了信用卡,其行为应定性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此外,李某激活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虽具有隐秘性,但其本意是博取被害人信任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延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目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法层出不穷,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在博取他人信任后进行恶意透支,最终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此案提醒人们,在办理信用卡时,要通过正当途径办理,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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