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信息时报 日期:2014-08-15 10:46
信用卡未设置密码,被生意合作伙伴未成年的儿子小潼擅自刷卡25300元购买手机。持卡人傅先生以小潼与××商行的交易行为不合法为由,要求××商行退还款项。中山市第一法院一审驳回傅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傅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傅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傅先生的生意合作伙伴的儿子、未成年人小潼擅自从傅先生的钱包取走其中国银行信用卡,该卡在10000元限额内未设置交易密码。2012年8月28日,小潼持该卡在××商行分三次分别消费10000元、10000元、5300元,合计25300元。傅先生认为其未与商行发生任何交易行为,小潼并非该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刷卡时并未满16周岁,认定小潼与商行的交易行为不合法。2012年11月19日,傅先生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商行发出律师函,要求商行三日内返还25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商行是否取得了不当利益。××商行提供的两张销售单与快递邮单,共同证明了小潼向该商行采购手机当日,××商行向小潼指定的地址邮寄相关商品的事实。小潼一方在刷卡付款时,其在银行签购单上形成的“傅先生”签名与持卡人傅先生的姓名一致,这满足了傅先生的信用卡支付条件,而XX商行系在赊销商品后取得了对价,故XX商行与小潼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商行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傅先生遭受的涉案财产损失应当向小潼主张。中山市第一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傅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傅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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