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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7月云南省金融犯罪信用卡案高居榜首

浏览:  来源:昆明日报  日期:2014-08-16 10:59

    记者从云南“8·15”金融法规知识宣传日活动上获悉:截至今年7月31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立金融类诈骗犯罪案件321起,其中信用卡诈骗案件248起、非法集资案件22起、保险诈骗案件37起、假币案件14起。金融犯罪中,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居首,其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犯罪呈现作案手段智能化、犯罪种类多样化、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金额巨大化、犯罪性质综合化、作案形式隐蔽化、作案方式团伙化的特点。据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李毅介绍,目前,利用银行卡作案已成为恶意透支、使用伪卡、冒用他人银行卡犯罪的主要手段。


    近来,我省部分州市还出现了针对信用卡诈骗的新手法:有的以提升信用卡消费额度为诱饵,骗取受害人钱财;有的以参与某公司项目销售可办理大额度信用卡为名,骗取受害人钱财;有的以参与某公司商务活动可以办理多张信用卡为名,骗取受害人钱财。


    李毅介绍,公安机关侦办的涉众型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中,集资诈骗案件受害群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大。去年以来,一些新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类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花样翻新。


    另据省检察院透露: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金融类犯罪案件177件236人,批准逮捕115件158人。


    信用卡犯罪手段


    一是在银行ATM机或者门禁系统加装盗码设备,窃取持卡人账户信息,通过专门的电脑软件,将持卡人信息写入空白的磁卡内,克隆银行卡后取现、套现。


    二是通过在网络上使用各种木马、病毒,窃取持卡人信息,之后使用不同的IP地址接管账户盗取资金。


    三是通过不法商户、非法中介推波助澜。犯罪分子为他人伪造证明材料、办理信用卡或者虚构交易,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


    四是不法分子明知无偿还能力,但仍将信用卡开通,采取ATM机、POS机套现、刷卡消费等方式恶意透支诈骗。


    特别提醒:公众切记保存好身份信息。不要通过陌生机构、人员或委托他人办理信用卡,不要将身份证、护照、房产证、医保卡、社保卡、驾驶证、行车证等证件转借他人或交他人保管使用。不要随意放置或丢弃银行对账单。不向来历不明的短信或人员透露个人信息。确保各类密码的信息安全,定期修改密码。此外,使用网上支付及网上银行时,不要使用不明链接或网站,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网上交易。


    集资诈骗类型


    一是不法分子利用老百姓希望迅速致富心理,以高息或高收入为诱饵引诱群众,或者以虚假证明文件为掩护骗取群众信任,针对防范意识薄弱的老年人进行行骗。


    二是假冒“民营银行”名义非法集资,谎称已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发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


    三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四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非法集资。


   五是以“养老”概念非法集资。要么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要么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引诱老年群众投资。


    六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七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特别提醒:针对上述情况,省金融办负责人提醒市民,截至目前,由云南省金融办组织专家评审的新型正规金融机构只有1122家。广大市民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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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倍增 借款数额变大


    只有收条或有麻烦 最好留点别的证据


    记者从云南“8·15”金融法规知识宣传日活动上获悉,民间借贷已成为时下重要的融资手段,纠纷倍增,矛盾激化。数据显示,1-7月,昆明中院受理各类借款案件618件,同比上升113.1%。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03件,同比上升146.3%。


    省高院民二庭庭长张祥介绍,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民间纠纷案件(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借款案件)成倍增加,今年各类借款案件大幅上升,反映出目前融资纠纷增多,金融风险增大。


    张祥解释,在以往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数额一般不大,收条是重要证据,只要其真实性没有问题,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但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借款案件数额已经达到百万、千万甚至上亿,而此类借款当事人仍然主张系现金支付,仅有收条来进行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其中有可能存在高利贷或者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明确,对于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借贷金额大小、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张祥举例,在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了收条,但往往实际没有收到全款,对此,贷款人经常会主张是提前扣划的利息,还要求借款人全额还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张祥说,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不仅约定了利息,还约定了预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而这些约定之和往往超过了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如果对此不加以约束和调整,那必然会大大增加借款人的负担,从而影响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也会冲击正常的借款秩序。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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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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