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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银行储户信息 伪造123张信用卡获刑十年六个月

浏览:  来源:嘉兴在线新闻网  日期:2014-08-20 16:39

    一男子利用工作之便,盗取银行储户信息,通过将他人信用卡信息写入芯片的方式,伪造信用卡122张及空白信用卡1张。8月19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伪造金融票证案件,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了解,张某4年前就因伪造信用卡取款被法院判刑,此次犯罪是在获得假释后又一次铤而走险,将之前藏匿的100多张信用卡拿出来作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今年40岁,曾经是一名工程师,在北京帮助银行做ATM机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在工作中,由于经常接触到银行储户的信息,张某便偷偷地把储户的卡号、开户人信息、银行类型、有效期限和验证码等信息备份到自己的U盘里,带出了银行。


    2009年,利用盗取的储户信息,张某制作了一批“白板信用卡”。“这些卡就是别人手里银行卡的复制卡,只要别人银行卡里有钱了,我的复制卡里也会同步有钱”,张某说。通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张某从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了几万元。


    因为这一行为,张某2010年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被送至户籍地江苏服刑。2012年,由于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张某被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将在今年6月结束。


    今年1月,因从新闻上得知银行将对信用卡升级,担心伪造的信用卡不能再使用,尚在假释考验期内的张某找出了之前藏匿的伪造信用卡,到浙江省嘉兴市意图再次作案。后在银行查询余额时,被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通过将他人信用卡信息写入芯片的方式,伪造信用卡122张及空白信用卡1张,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张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法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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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伪造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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