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中工网 日期:2014-08-21 17:00
在大街上拾到别人遗失的银行卡,本可交还发卡银行或遗失人,但因一时贪念,取了别人卡里的钱据为己有。最终,这名男子被莘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去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文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地上有一张别人遗失的银行卡,且卡背面写有数字,像是卡密码,他将卡装走离开。当晚,文某来到银行自动柜员机,输入卡背面的数字后发现果然是密码,且卡内余额还有十多万元,他取走了2万元。之后,他又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先后4次取走卡内7万元。他不知道的是,在他取钱的同时,银行卡主人已报警。仅一个多月后,公安机关将文某抓获。文某本以为是拾的银行卡,只需要将钱还给遗失人就没事了,但却不知已构成犯罪。
此案经公安局侦查由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在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情况下,以持卡人名义提取现金,该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情节,且涉案数额较大,应予以刑事处罚。最终,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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