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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身份证办卡贩卖 妨害信用卡管理被判刑

浏览:  来源:华夏法制报   日期:2014-08-22 11:18

    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近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9月间,被告人丘某某通过互联网以90元的价格向网名为“出售身份证”的人购买身份证1张,用该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后,将该身份证以100元卖给他人。再通过互联网以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向“出售银行卡”的人购买银行卡3张。2013年2月间,被告人丘某某通过互联网以每张90元的价格向网名为“出售身份证”的人购买得5张身份证,并于2013年2月28日利用其中3张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将其中1张身份证及用该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以400元卖给他人。2013年3月4日,被告人丘某某通过互联网以每张90元的价格向网名为“出售身份证”的人购买19张身份证,同月7日,被告人丘某某再用购买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身份证19张和银行卡1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丘某某自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先后向他人购买银行卡3张,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5张,向他人出售身份证2张,银行卡1张,其行为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开户骗领银行卡以及非法购买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官表示,在我国,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都属于刑法范畴内的“信用卡”,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均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符合刑法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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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妨害信用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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