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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信用卡超前消费 到期不还好友对薄公堂

浏览:  来源:中新网河南新闻  日期:2014-09-19 13:33

    在现代社会里,信用卡已经成为消费者的“新钱包”,随便问问身边的亲朋好友,谁手里能没几张花花绿绿、额度不同的信用卡呢?可信用卡给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招来麻烦。黄某借用冉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后拒绝还款,无奈的冉某诉诸法院,希望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8月,黄某借用冉某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并多次刷卡消费,后还款日到期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冉某无奈只能自行还款。2013年5月20日黄某将信用卡归还冉某,并出具欠条及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从2月15日起,欠冉某30020元,每天利息万分之五,每个月滞纳金百分之五。并保证最迟2013年6月初归还。”到期后,冉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黄某和他的妻子崔某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冉某与被告黄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条及保证书是原告与被告黄某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黄某未依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黄某归还30020元借款的诉请,应予支持。至于双方的利息及滞纳金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崔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崔某并无证据证明以上借款为黄某的个人债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被告崔某应对以上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崔某偿还原告冉某欠款30020元及利息。


    后崔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案中,黄某借用冉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种类有超市购物、副食品、服装、火锅及数码产品,刷卡频繁,数额较大,且大多为普通家庭消费类。这些消费发生在黄某与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崔某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消费完全属黄某个人消费,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崔某也不能证明冉某与黄某有明确约定黄某刷卡产生的债务为黄某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有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黄某借用冉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产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许昌中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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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超前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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