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 重庆商报 日期:2014-10-09 11:03
江津区法院:取款机内发现他人忘记取出的信用卡,女子黄某以为自己捡到便宜,便从卡中取出现金1.8万余元。让黄某没想到的是,自己这“捡便宜”,直接把自己给害了。江津区法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案已作出判决,黄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今年2月的一天晚上,黄某来到江津区鼎山街道附近的超市旁一家银行自助取款区内取钱,在插入自己的银行卡前,黄某“惊喜”地发现取款机内已有一张卡片。她分几次从该卡中取出1.8万余元。而后,她将银行卡取出并迅速离开,在途中将银行卡丢弃在路旁的草丛内。
当日20时许,黄某将取出的1.5万元存入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内,剩余的钱用于个人消费。后经公安机关查证,黄某所“拾得“的信用卡为被害人刘某所遗失。
今年2月25日,黄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拘。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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