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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信用卡欠款催收程序 维护银行业金融资产安全

浏览: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期:2014-10-09 11:11

    【背景】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体制不断革新和金融服务领域的深入探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市场蓬勃发展。特别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和人民消费水平、消费观念的改变,信用卡市场业务飞速发展,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竞争的核心业务。信用卡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特别是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为人民日常消费提供了极大的便捷。但因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同一申请人可以在不同的银行间多头授信,并缺少对过度授信的有效监测手段,为个别信用不良者恶意透支埋下隐患。同时,由于信用卡业务竞争中放松了对持卡人的信用调查,致使新推出的可透支信用卡在发卡量迅速上升的同时,恶意透支的持卡者数量也在急剧上升。近几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银行资金表现得尤为突出,诸多涉嫌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涌入法院。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但因银行对信用卡欠款催收无统一规定,为人民法院认定“恶意透支”增加了难度。为预防和打击恶意透支,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银行资金安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向各商业银行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中区法建[2014]3号


    各商业银行:


    近期,我院在审理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现,银行业内对信用卡欠款催收尚无统一标准,在催收次数、催收方式、催告内容方面缺乏规范性,如:电话、短信或信函催收的次数不一,电话催收缺乏录音佐证、短信催收没有回复记录、信函催收不能提供挂号信存根或回执、登门催收无持卡人或其他在场人的确认等,为人民法院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认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增加了难度,不利于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卡欠款催收,为金融债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签订合同时,可以就持卡人的联系方式、通信地点、联系人(包括授权委托人)、欠款催收方式及持卡人信息变更时有通知银行的义务等内容进行确认。


    二、电话催收时,应将催收欠款的意思表示明确告知,同时催收过程中应使用高质量的录音设备对催收内容进行录音。


    三、信函催收,应使用特快专递并在封皮上简要注明催收内容,保留盖有邮戳的客户联以及投递单位已正常投递到持卡人的回执复印件;同时,对快递公司提供的网上以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可查询到投递状态的,应下载和保存相关信息。


    四、登门催收,应由两名以上银行工作人员到场催告,并邀请相关见证人,作好催收记录,由持卡人签字确认,持卡人拒不签字时,可由见证人签字,必要时可保留登门催收的影像、照片等资料。


    五、向持卡人的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催收通知的,可由其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效果】


    该司法建议向各商业银行发出后引起高度重视,各商业银行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司法建议书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针对司法建议书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采取了相关措施,有商业银行为此制订了规范性文件并部署贯彻实施。同时多数商业银行也及时给予了回函,如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回复如下:


    贵院《司法建议书》(中区法建[2014]3号)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贵院对我行信用卡司法催收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针对贵院《司法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中心召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项研讨和学习,并形成了几项催收措施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落实,同时已将建议下发到各分行、支行、营业部及催收委外公司一并实施。我行采取了以下措施规范对信用卡欠款的催收:


    一是客户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建议客户及时致电400-8366666进行信息修改;同时对于逾期客户,建议关联绑定储蓄卡。


    二是向各支行明确了经侦报案条件:本金1万元以上,连续三个月未还款,经过两次有效催收(包括两种及以上的催收方式)方可报案。


    三是在催收方式上进行了明确要求。针对电话催收,要求配备高质量的录音设备(若是手机拨打,可到联动或移动公司调取录音);短信催收由我行系统根据逾期时间自动发送,系统会显示是否发送成功;信函催收使用EMS,且有签收回执(家人代签也可)。


    四是已联系邮政快递,准备与其合作对逾期信用卡客户统一寄送催收信函,并保留盖有印戳的客户联以及回执。


    五是要求委外催收公司在进行外访催收时,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催告,并邀请相关见证人,做好催收记录,由持卡人签字确认,若持卡人拒不签字的,可由见证人签字,并保管好录像、录影、照片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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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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