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鹤壁网 日期:2014-10-15 16:00
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做出审理。原告王某由于随便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由他人使用,造成信用卡被冒用,发生透支行为。被告人申某因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1年4月,王某突然收到了河南省信用管理中心催告,催告函称王某的建行信用卡剩余本金2.99万余元未还。王某深感意外,本人并办理过该信用卡,怎么会有透支行为?直到2012年1月,申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才真相大白。原来王某在申某的ktv打工期间,曾用王某的身份证过户到名下一辆别克车。后来申某又用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了龙卡汽车卡,并透支了3万元未按期还款,这才导致了王某收到催告函。
该案经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提醒:公民的身份证是进行社会活动,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其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一旦泄露,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多不便与烦恼,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免除由此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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