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正北方网 日期:2014-11-13 11:12
【案例】不久前,张某一家人去外地游玩时,因为需要现金,张某去一家银行取钱,但是他的信用卡怎么也插不进取款机,原来卡槽内有一张被人遗忘的信用卡,而且屏幕上显示正处于取款界面。他想这肯定是其他人取款时落在这儿的,当时他的脑子一热,就从这张卡上取了1万多元。取完钱,他匆匆离开了银行。但他回去后坐立不安,并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将事情原委告诉了妻子。其妻子听后,赶紧说服他去公安机关自首。那么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与目前金融机构所规定的银行卡的范围是一样的。同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考虑这一法定的量刑情节。
在这里,《普法课堂》提醒广大读者,到银行取款,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给他人留下可乘之机。另外,如果拾得他人银行卡,要及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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