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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持374张信用卡协助诈骗万余元获刑 主犯在逃

浏览:  来源: 中国网   日期:2014-11-14 16:38

    您是否接到过自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诈骗电话?日前,协助他人以此名义诈骗取款的上官某宗等三名被告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74张,被惠东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三个月。诈骗主犯目前仍在逃。


     主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


    2013年6月,被告人上官某宗通过QQ聊天认识了一个叫“大老板”(在逃)的人,“大老板”让上官某宗帮其到各银行网点取钱,每天的报酬为几百元。后“大老板”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以“农机补贴”、“购物退税”等名义诱骗余某国、陶某远等多名被害人将存款转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其间,“大老板”通过快递交给上官某宗300多张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用名片本分装好并编有代码,每张卡上注明卡主姓名和密码,其中部分卡为上述行骗账户),另外还交给上官某宗两部手机专门用于联系。上官某宗以包吃住,每天以200元至300元的酬劳雇请了被告人陈某飞、王某专门为其取钱,其自己则主要负责记账和同“大老板”联系,并将两被告人取得的钱按“大老板”的要求汇到指定账户。


    2013年8月31日,上官某宗从被害人余某国的银行卡骗取现金600元。同年9月3日,陈某飞和王某从东莞市来到惠州市,上官某宗转交给二人银行卡数张,并要求其按指令到各银行柜员机取钱,上官某宗再根据“大老板”的指令将钱转存到指定账号,如银行卡内金额无法取完则到金店刷卡购金。9月4日,二人又从被害人陶某远的银行卡分四次支取现金10700元,并从被害人曾某清的银行卡支取现金500元。二人还从其他银行卡中支取现金并到金店刷卡购买黄金,上官某宗收到现金后存入“大老板”指定的账户。当月5日20时许,三被告人乘车返回东莞途经收费站时被设卡民警查获,当场查获银行卡374张以及现金、黄金项链等物品。经查,从上官某宗身上缴获张银行卡25张,从陈某飞身上缴获银行卡139张,从王某身上缴获有开户人、开户行等信息的银行卡86张。其他银行卡尚未调取到开户人信息、开户行等基本信息。


     374张银行卡予以没收销毁


    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已超过50张,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由于缴获的其他款物没有证据材料印证,依法认定三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为11800元。三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目的是为了转移卡上赃款,非法持有与转移赃款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结合是受他人指使、非法持有时间较短、从犯等情节判决被告人上官某宗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某飞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随案移送的银行卡374张(包含未认定的“银行卡”124张)予以没收销毁,赃款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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