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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信用卡“卡”伤自己

浏览:  来源:  日期:2014-11-20 10:57

    买衣服,刷卡;买家电,刷卡;买车,刷卡……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用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不少市民的消费习惯。11月19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今年以来,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呈增多态势,涉案金额大、一人多卡超额消费等均成普遍问题。


    刷得痛快 还款犯难


    2012年,向某分别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包商银行申请了4张不同额度的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但是因为日常花销大,向某无力偿还,到今年7月,他已经拖欠了4家银行共计15.63万元。因超过3个月未归还,4家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然在报案后,向某还了一部分欠款,但依然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19日提起公诉。


   同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提起公诉的,还有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闫某。2012年11月20日至2014年6月20日,闫某的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共69582.4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闫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记者了解到,仅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在11月份前19天就依法提起公诉了4起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办案检察官路冬梅告诉记者:“以前的信用卡诈骗案,数额多在万元左右,涉案银行不多。而近期所办案件,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较为普遍,而且涉案银行较多。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


     虽然此类透支型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不严重,但却存在积少成多,一人多卡的现象。而持卡人自控能力差、理财能力差、消费不够理性也是诱发犯罪的根本原因。另外,由于部分银行对催收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笔数额并不大的透支额,经过几个月利滚利的发酵,使持卡人触犯了法律。


    套用他人信息办信用卡


    在对多家银行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一家银行申请多张信用卡,其信用额度为共用额度,只是账单日时间有所不同。这样的规定,一方面约束了持卡人的消费,一方面也为银行规避了风险。有人为了能申领到更多的信用卡,就打起了歪主意。


    2013年8月,付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并开始使用。至2014年8月6日,共透支本金3万元,且将透支资金肆意挥霍。期间经农业银行多次催收,但付某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最终被提起公诉。


    记者了解到,这是一起典型的骗领信用卡型犯罪案件,即申请领卡人通过伪造身份证、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办理信用卡,并骗领透支款的行为。而除了嫌疑人本身存在违法行为外,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审核程序也存在漏洞。


    采访中,一位银行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只要有身份证就可以办理信用卡,信用卡部每月都有办卡任务,银行也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所以在审核环节相对比较松。而且即使他人代签,也无法识别。”


    银行审核力度不足


    当天,记者在包头市银监会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银行需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但记者发现,在部分信用卡诈骗案件中,银行信用卡的营销员却未能尽到风险提示义务。


    随后,记者对多名办理过信用卡的市民进行了走访,多数市民表示在办卡时,营销人员并未详细说明过透支利息的计算、罚息、滞纳金、超限费、法律风险等内容。对此,某银行一位信用卡部营销人员表示,在协议书上这些内容有明确标注,但办卡人仔细看的很少。而且在发卡后,都会附带详细的说明,所以在办卡时主动讲解的少。”


    对于预防信用卡犯罪行为,路冬梅表示,预防此类犯罪,银行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发卡行为,改进营销人员只求数量的办卡方式,要向客户介绍信用卡的风险和法律规定,增强办卡人的法律和风险意识。办卡时要严格资信审查,杜绝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的行为,避免持卡人对信用卡使用不当,而给银行和他人带来损失。


     同时提醒市民,使用信用卡消费要理性,不能盲目追求消费快感,而不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办卡、用卡需谨慎,才能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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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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