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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的“罪与罚”

浏览:  来源:  日期:2014-12-02 11:23

    信用卡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案例


    2014年5月16日下午6点多,深圳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到园岭派出所报案,称一名叫黄某凯的男子于2008年9月在该中心办理一张信用卡,后透支本金19.9万元人民币。黄某凯于2013年12月26日最后一次还款5000元后,就再没有还钱。银行多次催其还款,均称无力偿还。


    以案说法


    依照《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近两年,福田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已占到经济案件接报案件数的一半以上。打击防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力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发卡行为,加强信用卡申领发卡监管。


    1、对信用卡申领人提供资料规范核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2、对信用卡申领人准确核定信用额度,严防过度授信;


    3、各发卡行之间对一人申领多卡的持卡人要做实质性审查,一旦发现持卡人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要互相通报,防止连环被骗;


    4、扩充银行催收力量,加强催收力度,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及时止付,同时通过电话、发函特别是上门催收等形式进行催收,获取催收证据。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避免银行资金遭受损失。


    二、加强信用卡安全用卡防范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公众依法使用信用卡常识。警银双方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平台,广泛宣传信用卡安全用卡、持卡人权利义务常识,宣传涉及信用卡犯罪的法律法规,形成持卡人遵守章程、珍惜信用的良好风尚,从主客观上杜绝恶意透支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震慑恶意透支的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金融机构移送的信用卡犯罪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开展侦查。对少数恶意透支后故意变更住址、关闭通信工具、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缉捕归案,并对其所透支资金全力追缴,有效震慑恶意透支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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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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