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信用卡资讯 >业界新闻 >上海金融犯罪信用卡诈骗连续五年居首

上海金融犯罪信用卡诈骗连续五年居首

浏览: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4-12-02 16:45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推进,金融业务业态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不断深入,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也出现新的变化。


    近日,上海市检察院对金融犯罪所进行的实证调查显示:2013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案件审查逮捕681件772人,审查起诉案件1411件1609人。案件共涉及5类22个罪名,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74件,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31件,金融诈骗类犯罪1301件,其他类犯罪10件。其中信用卡诈骗罪已连续五年居金融犯罪案件首位,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87.3%。


    涉众性案件多发且金额巨大


    统计显示,上海全市检察院2013年共受理侵害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案件48件,较往年相比属多发态势。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9件,集资诈骗案8件,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21件。非法集资案件(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已持续两年小幅上升,且涉案金额巨大。全年非法集资案件的总案值达35亿余元,其中有7起案件超过亿元。


    记者获悉,金融犯罪领域犯罪分子作案手法高低端并存,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犯罪的趋势明显。新类型、新手法与传统金融犯罪案件并存。


    以信用卡诈骗案件为例,该类案件中一方面仍以恶意透支型为主,另一方面也出现多种新型作案手法,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犯罪的趋势愈加明显。这类犯罪手法主要表现为通过网上购买等手段获取客户信息后,再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漏洞实施犯罪。如刘某等人在网上购买600余万条银行客户信息,再利用某著名网络融资平台存在的一个账户可以捆绑多张银行卡的漏洞,盗划他人账户资金600余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理财产品领域继2012年出现首起金融犯罪案件后,也于2013年成为案件高发地带。


    2013年全年,上海市各级检察院受理以出售理财产品为名而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共11件,案值达15亿余元。此类案件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虚假理财产品所涉及的领域集中。11起案件中有7件为保险理财产品,其他4件涉及有限合伙和消费理财。二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其中,银行业、保险业也有从业人员涉案。因此,案件具有更大的迷惑性、欺骗性和危害性。


    此外,骗取贷款案件骤增、贸易型融资风险渐露也成为金融领域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急需构建


    上海市检察院金融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法规的相对滞后、法律风险的预估不足等综合因素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


    在理财领域,一些人假借金融创新之名,借助媒体、互联网甚至正规金融机构夸大宣传产品的高收益性、掩饰违规性与风险性,不仅迷惑社会公众,也给司法认定带来难题。还有部分金融机构在推出新金融产品时对法律风险预估不足。如个别银行在推出用于企业经营的新型信用卡产品“小微采购卡”时,未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出现了多起涉案金额达数十万至上百万不等的信用卡诈骗案。


    同时,电子交易的普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查处金融犯罪带来“三难” ,即发现难、查证难、认定难。


    上述负责人表示,2013年金融犯罪案件作案手法的网络化趋势愈加明显。大量案件的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完成,有的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实施。由于网上交易存在交易主体虚拟身份难以核实、消费者信息保护不严、金融交易监管缺失等风险,给查办犯罪增加了很大难度。此外,网络犯罪多为异地作案、匿名作案,电子证据又极易毁损、流失。金融创新,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定滞后等因素带来的问题,也成为困扰司法实务界的难题。


    除了上述情况,金融混业经营向纵深发展,与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之间产生缝隙,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个别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沦落,金融机构尤其是小型、新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以及部分社会公众缺少金融知识,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也从不同程度上造成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的高发。


    为此,上海市检察院建议,惩治金融犯罪应加大对金融违法的执法力度和对严重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研判和风险评估;在行政监管转型过程中真正实现功能性监管,努力解决监管空白与割据问题,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拓宽投资渠道,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减少风险传递。


    在风险信息共享方面,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建立,因此急需构建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机构之间、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如各银行间可就恶意透支人名单进行通报共享,提高失信成本;还可将犯罪记录输入征信系统,减少犯罪分子流窜作案的可能性。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可以共同定期对金融犯罪案件整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案发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声明: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供网友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QQ:1452106675

3

标签:信用卡诈骗

分享到:

在线申请信用卡

网友评论

我要评论
 
在线申请信用卡

全国各大银行信用卡中心

关于卡讯网|友情链接|联系我们|权利声明

版权所有:卡讯网(www.51kaxun.com)粤ICP备13072808号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