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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信用卡诈骗 并案处理获刑11年

浏览: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日期:2014-12-11 16:01

    男子以虚假的营运协议书骗取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同时又在银行连续办理4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用于平日的高消费。2014年12月8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2012年8月30日,淮北市通亚公司(赵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代销合同,代理销售该公司的“乘龙”牌自卸车。在代理销售期间,被告人违反规定自己使用一辆自卸车用于运营,后被某公司发现,此时被告人谎称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让冯某某出面与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以交纳25900元保证金的方式从某公司购买一辆“乘龙”牌自卸车。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提供虚假的营运协议及运营计划,指使冯某某与蒙城县某信用社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协议,车贷259000元分期付款,2年还清,再由某公司给该信用社提供反担保。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人一直使用,不偿还购车款。后经某公司报案,案发。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于2010年6月8日至2012年9月14日,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办理四张信用卡,自办卡后开始透支,银行以电话、短信、信函和上门催收等形式进行催收,被告人均以没有还款能力为由拒不还款,后为了躲避银行的催要故意更换手机号码。截止到案发时间,被告人赵某共恶意透支687618.4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和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某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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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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