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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失主取现消费以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浏览:  来源:中国质量报   日期:2014-12-17 10:32

    冒充失主取现消费


    以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因冒充失主办理了银行卡的撤销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并予以取现、消费,近日,北京市延庆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军在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长城旅游时捡到钱包一个,钱包内有失主李小然的身份证、中国银行借记卡一张以及现金、照片等物。当月28日,张军持李小然的身份证、银行卡到中国银行天津静海新城支行,冒充失主李小然,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了银行卡的撤销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并将李小然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300余元和美元6600余元予以取现、消费,折合人民币共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银行卡业务早期并未细分信用卡与借记卡,信用卡业务习惯上包括借记卡。随着金融业的发展,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含义及其区别。根据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借记卡不再属于信用卡,信用卡可以在信用额度内透支,而借记卡则不具有透支功能。但在刑法的使用历史中,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该借记卡骗取财物,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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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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