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信用卡资讯 >业界新闻 >温州90后餐厅服务员克隆消费者信用卡被判十一年

温州90后餐厅服务员克隆消费者信用卡被判十一年

浏览:  来源:  日期:2014-12-26 10:31

    餐厅服务员竟利用消费者刷卡结账时偷偷“克隆”信用卡信息,并交由他人复制卡片,上家利用“克隆”卡透支、取现消费,服务员从中获取相应报酬。


    发生在浙江温州的这起信用卡诈骗团伙案中,负责窃取信用卡信息的餐厅服务员李某、徐某、负责复制卡的蔡某均落入法网。同案犯骆某、李某某、覃某、张某四人均在逃,另案处理。


    12月24日,鹿城法院对李某、徐某、蔡某作出一审判决。年仅20岁的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30岁的徐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31岁的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餐厅服务员频繁换工作 疯狂克隆消费者信用卡


    1994年出生的李某,男,湖北宜城人。初中毕业后,他只身前往温州打工,找了一份餐厅服务员的工作,认识了30岁的工友兼老乡徐某。


    因为来餐厅吃饭的客人经常会拿信用卡或储蓄卡结账,做服务员的徐某和李某、骆某(另案处理)发现了牟利的机会,经过事先预谋,利用客人结账时将信用卡交给他们刷卡之际,用读卡器读取客人信用卡信息,并趁客人刷卡消费之际,偷记密码,再将上述信息交给他人复制信用卡。他人制作“克隆卡”盗刷、取消后,分给徐某、李某等人部分“提成”。


    读卡——窃取密码——将卡片信息交给他人——复制并制作“克隆”卡——盗刷,每一个环节都分工明确,都有专门的人负责。


    2013年9月,李某、徐某、骆某在温州市区学院路某酒店工作期间,窃取王某、林某、胡某三人信用卡信息,交由他人复制上述信用卡。随后,上述三人信用卡被取现、盗刷人民币7.75万元。


    得逞后,三人怕行迹败露,便相继辞去了学院路这家餐厅的工作,分头行事。


    3个月后,李某和骆某在温州市区黎明立交桥旁的海鲜餐厅继续应聘了服务员的工作,联合李B某、覃某、张某(均另案处理)采取上述方法获取来餐厅消费的朱某、张某等5人信用卡信息及密码。随后,上述5人的信用卡被取现、盗刷合计人民币52.29万元。


    而此时,李某的老乡徐某则在温州市区解放北路某酒楼当服务员。今年2月,徐某利用上述方法窃取了蔡某、戴某信用卡信息及密码并予以复制。


    徐某事先和31岁的福建惠安人蔡某商量好分工,由蔡某负责复制信用卡。蔡某帮徐某复制了翁某的信用卡。随后,翁某的信用卡被取现人民币2万元。


    徐某将另一受害人戴某的信用卡信息复制给他人制作克隆卡,戴某的信用卡被转账人民币4.6万元。


    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徐某、蔡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其中,李某信用卡诈骗金额达60.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徐某信用卡诈骗金额为14.35万元,数额巨大。蔡某信用卡诈骗金额为2万元,数额较大。三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而作出如上判决并责令三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法官提醒,消费者到餐厅消费时,尽量不要随便将卡交给他人,即便结账将信用卡交给服务员结算时,最好和服务员一起到柜台刷卡,输入密码时注意周边环境,防止他人窃取密码,建议定期更换信用卡密码,不要设置简单密码,以防信用卡信息被他人窃取。

声明: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供网友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QQ:1452106675

3

标签:克隆信用卡

分享到:

在线申请信用卡

网友评论

我要评论
 
在线申请信用卡

全国各大银行信用卡中心

关于卡讯网|友情链接|联系我们|权利声明

版权所有:卡讯网(www.51kaxun.com)粤ICP备13072808号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