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日期:2014-12-27 17:56
万先生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1~6月,王某因生活需要向万先生借款,万先生因无现金,便将自己的兴业银行信用卡交给王某使用。王某先后用该信用卡透支6万元。万先生要求王某及时归还信用卡透支金额,但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自己在银行的信誉,万先生便代王某偿还了透支信用卡的金额。万先生认为自己与王某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遂向安庆市迎江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6万元。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原告万先生未与被告王某订立书面借款协议,王某亦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也未签订关于借款的其他协议。被告王某未出庭应诉,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确认该透支信用卡户名为原告的事实及原告在2013年2月、6月、7月分3次向该透支信用卡共计还款6万元的事实。据此,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了原告万先生的诉讼请求。
虽然自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不过万先生也意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开始搜集可以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2014年8月,在和王某约好后,万先生和王某两人一起来到法院,王某当场认可了借款事实,并出具了借条。可是,虽然王某承诺将于9月5号付清欠款,但等待中的万先生却没有如期收到借款。于是万先生重新来到法院起诉,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次万先生有了足够的证据。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王某偿还万先生借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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