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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卡买豪车欠款不还成被告

浏览:  来源:新安晚报  日期:2014-12-27 18:12

    小老板用信用卡贷款购买豪车,未按约还款,被银行告上法院。


    2010年5月13日,芜湖市居民姚先生与中行芜湖分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中行芜湖分行授予姚先生48万元额度用以购买一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分期期数为36个月,自实际交易日起算,采用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借款人信用卡账户逾期60天后,银行有权将账户下有效分期付款交易的剩余金额一次性计入账户,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借款人应按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部分的5%计算。


    同日,姚先生和妻子朱女士与中行芜湖分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姚先生、朱女士以其购买的奔驰汽车,为48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双方于同年12月7日办理了汽车抵押权登记。


    姚先生的朋友陈某向中行芜湖分行出具《连带还款保证承诺函》一份,确认:自愿为借款人姚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合同签订后,中行芜湖分行向姚先生发放贷款48万元。


    开上奔驰车后,姚先生归还了大部分借款,后来未按约还款,至2014年3月17日,已连续逾期9期未还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行芜湖分行诉至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姚先生、朱女士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万余元,支付逾期本金罚息1.7万余元,滞纳金为4.3万余元;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1.3万元;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汽车享有抵押权,可以以该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姚先生辩称:借款是事实,罚息和滞纳金希望可以协商,律师费过高,希望予以减少。


    被告陈某则提出:担保合同上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他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中行芜湖分行与姚先生签订的《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与姚先生、朱女士签订的《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陈某出具的《连带还款保证承诺函》,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中行芜湖分行依约向姚先生发放了贷款,姚先生未按约归还贷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贷款发生在姚先生、朱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朱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中行芜湖分行主张实现债权律师费1.3万元有合同依据,但数额偏高,法院结合相关收费标准、芜湖市生活水平,酌定为1万元。姚先生、朱女士以其所有的奔驰汽车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中行芜湖分行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陈某自愿为姚先生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姚先生违约还款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镜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姚先生、朱女士偿还原告中行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3.9万余元、逾期本金罚息1.7万余元、滞纳金4.3万余元,支付律师费1万元;中行芜湖分行对两被告所有的奔驰汽车享有抵押权,可以在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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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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