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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钱分钱”骗术升级 骗子盯上被害人信用卡

浏览:  来源:南方日报   日期:2015-01-06 10:51

    近日,“捡钱分钱”诈骗手段再升级,骗子瞄上被害人的银行卡,套出密码后到银行取现。日前,东莞市第一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设“捡钱分钱”陷阱诈骗的案件,被告人贺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5月的晚上,贺某伙同“嫖哥”、“三毛”(另案处理)三人来到东莞寮步镇附近路段拟实施诈骗。贺某等三人见被害人郭某步行经过,“嫖哥”骑自行车在郭某前面丢下一袋钱,“三毛”上前故意将钱捡了,并提出跟郭某一起分钱,郭某信以为真,跟着“三毛”来到下岭贝村一处地方。而此时,假装掉钱的“嫖哥”也尾随进去,贺某在外面等候接应。“嫖哥”以检查“三毛”、郭某是否捡了钱为由,要求郭某将身上财物拿出来检查,以钱被郭某捡走并转入银行卡为由,要求郭某拿出银行卡,并告知银行卡密码以供查询证实。后“嫖哥”、“三毛”骗得郭某一部iPhone4手机(价值约1500元)、一部酷派手机(价值约1000元)、现金600余元及银行卡2张。接着“三毛”将郭某的其中一张银行卡交给贺某去取钱。贺某到银行柜员机分两次取出现金6000元。当日晚上21时许,公安人员在银行柜员机旁将贺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贺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贺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贺某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此类“掉钱捡钱分钱”诈骗,行骗时间主要集中在白天,行骗地点为镇村街道、车站、路口等容易逃跑的地点,行骗目标多为单独出行的群众,以中老年妇女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行骗人一般为2至3人,事先物色好行骗对象,伺机在受害人附近丢下所谓财物后折返,利用受害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以“见者有份”为借口要求与受害人平分,或要求同伙和受害人证明清白而借机查看受害人身上的现金、物品、银行卡等,乘机骗走受害人身上的物品并套取银行卡及密码,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广大民众应提高防范意识,了解这类诈骗案件的特点,以提防此类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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