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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使用不当也会触犯法律

浏览:  来源:阳江日报  日期:2015-01-06 13:06

    今年10月份以来,江城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了多宗因信用卡使用不当导致犯罪的案件。检察官提醒人们,使用信用卡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但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切莫因信用卡使用不当而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随着银行不断推广信用卡,越来越多的人手上持有信用卡,且可透支额度越来越大。但有些人申领信用卡后不顾自己是否有偿还能力,就大肆透支消费,最终导致无法偿还欠款而触犯犯罪。如李某某于2011年向银行申请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从2012年9月份开始,李某透支该信用卡6万多元后无力偿还。为逃避银行催款,李某换掉自己的电话号码并离开自己住处。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李某立案侦查,现江城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李某批准逮捕。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其中就包括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飞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即是如果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很多持卡人不满足于刷卡透支,还想从信用卡套取现金使用,有需求就有市场,一些可刷卡消费的商铺则开始以虚构交易方式为持卡人套取现金,并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如赵某自主经营一鞋店,2011年赵某以鞋店名义向银行申请了用于顾客刷卡消费的pos机,赵某不只将该pos机用于顾客正常消费刷卡,还利用该pos机帮他人刷信用卡套取现金,并收取手续费。直至2014年11月案发,赵某利用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数额达1000多万元人民币,赵某从中赚取了20多万元手续费。现赵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江城区检察院依法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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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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