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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顺走他人储蓄卡钱款 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浏览:  来源:当代生活报  日期:2015-01-09 11:52

    今年33岁的陈某是大化人,2014年五一假期,他正和一帮朋友在环江游玩,忽然收到某银行客服打来的电话。客服称,陈某的一张信用卡交易异常,短时间内连续进行了22笔网银交易,现在需要向陈某核实,之前变更的绑定手机号码是否为他本人的意愿。陈某听完有些莫名其妙,并否认曾经变更手机号码,他也没有进行22笔网银交易。随后,陈某向大化当地派出所报案。


    事后经核实,去年4月29日,有人冒充陈某打通信用卡客服,要求银行将陈某该信用卡原绑定的“138”开头的手机号码变更为“185”开头的手机号码。银行要求其输入该卡的交易密码,对方竟输入正确,银行经验证通过后,向陈某“138”开头的手机号码发送了一条动态验证码短信,要求陈某按照短信内容在半个小时内予以回复。陈某收到短信后,看都没细看就回复确认,银行遂将其绑定手机号码进行了变更。


    手机号码变更短短几分钟后,有人输入陈某这张信用卡的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及“好享贷”业务,激活了该卡的“好享贷”额度6.3万元。随后在10多个小时内,该卡被人通过网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异地转账22笔,总计7.6万元。


    2014年9月,陈某与银行就还款事宜协商不成,陈某将某银行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他卡内的存款1.3万元,其余被盗刷的贷款金额由银行自行承担。陈某认为,他的卡一直抓在自己手上,是银行管理不善,才导致信用卡被盗刷这么多钱款。


    银行则认为,是陈某自己泄露了信用卡的使用信息及自己的身份信息,才导致申请信用卡原所预留的手机号码被他人修改。陈某信用卡的卡号及相关交易密码也是陈某自己泄露的,因此他人才有机会以陈某的身份进入该行信用卡中心的客服系统,进行手机号码修改操作。


    某银行还说,对于银行电子系统来说,对密码的验证就等同于履行身份验证的义务。如果是因为持卡人本人的原因造成密码等信息泄露所导致损失的,应由持卡人本人承担责任,发卡行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在修改手机号码时,银行已经尽了及时警示的义务,是陈某自己回复了动态码短信,才最终导致手机号码修改成功。同时,在手机号码修改成功后,信用卡中心还马上发送了一条确认信息到陈某的原号码予以警示:“申请信用卡原预留的手机号已经被修改,如非本人修改,在24小时内发送本信息内附带的动态码对卡片进行冻结。”然而陈某却完全忽视了警示,最终导致该信用卡被盗刷。


    法院说法


    卡主保管不善


    损失只能自担


    法院认为,其他人要变更陈某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号码,必须完成3个步骤:1.掌握陈某正确的信用卡卡号信息或身份证号码;2.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密码;3.同时输入银行交易系统向绑定手机号“138”及要变更之后的手机号“185”上发送的正确的动态验证码。某银行按程序向陈某的绑定手机和案外人要变更的手机发送了动态验证码,只有密码和两个动态验证码都输入正确时,才能完成信用卡绑定手机号码变更手续。陈某在庭审中也承认收到了动态验证码,只是双方在回复内容上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基于对电信业务服务正常化及银行交易系统安全性的合理信赖,应可推定只有向银行交易系统回复了正确的动态验证码,才能完成更改手机号码的效果。由于陈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妥善保管了自己的信用卡信息及密码,也没有证据证明某银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有违约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银行已经正确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过错,陈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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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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