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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与证据要求”研讨会在上海交大召开

浏览:  来源:新闻网  日期:2014-04-09 17:09

    4月3日,“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与证据要求”研讨会在上海交大徐汇校区凯原法学楼召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和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一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徐汇区检察院等政法机关的司法人员,上海市银监局、市银行同业公会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等行业协会的专家出席会议。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授于改之和同济大学刑法教授金泽刚,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金融检察法治创新研究基地张绍谦教授、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多奇教授、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黄韬副教授和诉讼法司法制度研究所林喜芬副教授参加会议。研讨会由上海市检察院金融处副处长肖凯主持。

 

    会议集中讨论和研究了《信用卡诈骗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讨论稿)。市检察院金融处副处长吴卫军介绍了该讨论稿的主要内容。与会人员围绕讨论稿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主体认定、证据要求”和“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其他法律适用问题”展开研究和论证,从不同角度提出各自看法,并展开热烈讨论。

 

    与会者一致认为,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过于严厉,入罪标准低,司法控制不严,导致对此类犯罪,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处罚面过宽,有些案件处罚过于严厉,这不但有违刑法谦抑精神,而且也不符合刑法经济原则,同时,还有碍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现行立法不作修改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应当从严掌握这类犯罪的入罪条件。要从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角度综合评价行为的刑法性质,特别注意严格审查非法占有目的要件是否具备,而不能简单地仅以客观上透支行为达到经“两次催收,三个月不还”作为定罪的唯一标准。与会者还就信用卡诈骗数额的认定方法、银行催收的规制、立案前后归还欠款行为的处理、此类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分、信用卡登记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以及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情况下时犯罪主体的认定、以及此类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多数达成共识,总的精神是严格司法,宽严相济。

 

    本次会议由上海交通大学“金融检察法治创新研究基地”与上海市检察院金融处联合举办。会后,双方将汇总各种观点,经进一步研究,上报有关机关,争取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对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有积极参考意义的研究成果,充分发挥研究基地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智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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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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