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东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被告人钟某健以自身经营的孕婴店需要为由,向
平安银行、
建设银行申请两台POS机,后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从中收取套现金额0.8%~1.5%不等的手续费,涉及金额共计4133163.5元。法院判处被告人钟某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5万;赃款5211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钟某健自2008年8月起,经营位于惠东县大岭镇平沙路某孕婴店,经营范围是母婴用品及日用百货等商品。2012年7月,钟某健以该店名义向平安银行、建设银行申请了两台销售点终端机具(即POS机)。随后,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从中收取套现金额0.8%~1.5%不等的手续费。至案发时止,钟某健通过上述方式为他人非法套取现金共计4133163.5元,共收取手续费52116元。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健在经营孕婴店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并退清所得赃款,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处被告人钟某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5万;赃款5211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