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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频发 检察官提醒注意使用误区

浏览:  来源:红网  日期:2015-01-30 17:20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信用卡的普及速度加快,信用卡的持有者群体也不断扩大。但许多持有者并不知道如何才是合法使用,等到银行报案才意识到自己“一不小心”触犯了刑律。仅2015年1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就办理了3起信用卡诈骗案。

    请人“养卡”、找人“套现”风险大

    信用卡可以透支,但也需要按时还款。现在市面上不少人声称可以帮人“养卡、套现”,许多信用卡持有者为了少麻烦、多拿钱,就轻信了这些“养卡”人。

    2012年7月,程某办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一次在麻将馆打牌时,他认识了孔某,孔某提出可以帮助他“养卡”和“套现”。

    孔某帮程某按期归还银行一定数量的钱,维持信用度,再找小商铺刷POS机伪造虚假消费,套出现金。孔某每套出1万元收取程某200到300元的费用。熟识之后,孔某在帮忙套现时直接扣除掉手续费,具体多少程某并不清楚。

    就在程某沉浸在“套现”的甜头里时,银行发来了催款信息。“直到银行发书面催收通知单时,我才知道孔某没有帮我按时还钱,但孔某告诉我没关系,还带着我去银行协商,并承诺我会想办法。之后我就联系不上孔某了。”程某说,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银行先后四次以“信用卡欠款催收通知书”的形式催收还款,但他已经还不上欠款了。

    截至2013年7月30日,程某名下信用卡共透支本金14万余元,其中程某透支10万余元,孔某透支4万元。2015年1月23日,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程某提起公诉。

    伪造证件办卡和无止尽透支不可取

    汪某有两个户口,以前花钱请人办理了一个名为李某某的户口,照片为他本人,但出生年月和地址都不一样。汪某平日里主要使用另一张的身份证,出境、坐飞机、到银行办卡都使用李某某的身份。

    2012年6月,他使用李某某的身份,伪造了房产证明,到银行办理了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后将额度提升至15万元。汪某拿到卡后,就请朋友出去吃饭、购买烟酒和旅游。短短四个月,他就透支了近15万元。在此期间,他做生意亏了钱,没有能力偿还信用卡,只能请求银行宽限。

    经过多次沟通,2013年8月,汪某与银行达成了还款计划承诺书,承诺半个月后还款5万,一个月后再还5万,9月时还清全部欠款。但汪某没有履行承诺,银行见催款无效,就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我做生意经常要各种开支消费,平时周转的钱也很多,我觉得我有能力归还这些钱,才办了这么大额度的信用卡。”汪某说,他一开始是按时归还的,但有一次请朋友去珠海澳门旅游就花了接近10万元,之后生意又亏了本,渐渐就无力偿还了。

    2015年1月27日,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汪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天元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在短短1个月内,该院就办理了3起信用卡诈骗案,有的信用卡持有者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法律。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其中“恶意透支”最具迷惑性,许多使用者缺乏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认为透支信用卡只是暂时不还钱,不涉及信用卡诈骗。但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与个人信用有很大关系,以后的工作生活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应谨慎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和偿还能力,量力而行。

    使用过程中,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在确保自己有充足的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适量进行透支消费。如果因一时的消费冲动而超过了还款能力,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签订书面还款计划,并积极筹集资金,早日将透支的金额还上,避免因为高额的服务费与滞纳金导致还款压力越来越大,最终无力偿还,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而被采取刑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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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诈骗,使用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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